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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直销牌照干着传销勾当!“华林集团”特大传销案骨干均获缓刑

拿着直销牌照,却干着传销的勾当。12月28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该院宣判的“华林集团”特大传销案的刑事判决书。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一审期间,华林公司的外事副总、国际部经理分别被判处缓刑。

自2002年以来刘某林(另案处理)及其儿子刘某龙(另案处理)、刘某江(在逃)等人陆续成立了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沧州寿源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对外宣称“华林集团”,刘德林为实际控制人,并陆续成立了“美国分公司”“商丘第八总部”等分支机构。

2007年6月12日,以王某玲的身份注册了华林集团域名系统,并绑定了王某玲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2009年王某玲任华林公司国际部经理,负责该公司国外分公司的注册和人员招聘。

2010年被告人戴某娥任华林公司外事副总,负责处理华林公司在全国各地会员纠纷以及针对华林公司的投诉、报案等事务。

2015年2月5日,华林公司获得商务部颁发的直销企业牌照,允许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保定市内以直销方式销售其自产的包括酸碱平牌嫩白美体护手霜等七种直销化妆产品,并以王亚玲的身份注册了直销培训员。

“华林集团”以销售狻戬平DDS美容养生按摩器及其他商品为名,歪曲国家政策,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以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缴纳费用的金额设置四个层级,将会员按发展与被发展的顺序依次形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设置四种返利模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开展传销活动。

2016年“华林集团”在河南省商丘市陆续成立了商丘寿源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商丘寿源公司)、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下称:华林河南分公司)、商丘市国戬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国戬公司)等企业,对外宣称“华林集团商丘第八总部”。

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苏某楠、董某瑶、张某仙、田某、张某成先后加入华林公司,并分别担任华中大区经理,华林河南分公司公司经理、财务经理,外账会计等职务,负责“华林集团商丘第八总部”的日常管理、协调对外关系、处理投诉、等事务,并利用国戬公司、商丘寿源公司的场地组织参与传销人员进行培训,在此期间“商丘第八总部”收取会员费高达近7亿元。

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董某、王某某、赵某丽、娄某华先后开始参与华林公司传销活动,组织人员参与传销培训,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并担任传销体系负责人。

截止2017年4月份,“华林集团”共发展参与传销人员370656人,共收取会员费用127.7亿余元。

金明区人民法院认为,刘德林等人以“华林集团”名义销售狻戬平DDS美容养生按摩器及其他商品,歪曲国家政策,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以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开展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各被告人在该传销组织中共同或者分别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组织、领导职责,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处3年到1年6个月不等的缓刑,并处罚金20万元到3万元不等;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苏某楠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声明:此文来源于鹰鉴。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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