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检二部刑诉〔2020〕30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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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假天狮传销传销头目搞传销五年主动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金堂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由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并于2020年6月15日、8月2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9月28日重新受理。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0年开始,王某某、唐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同被告人罗某某及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青云谱区、南昌县及新余市等地设置窝点,以推销“天津天狮”所谓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按每份3900元缴纳费用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该组织从低到高分为业务员、住家主任、核心主任、经理、铜狮五个层级。成员按不同层级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购买产品的份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2015年左右,罗某某离开该传销组织,将其管理的下线人员10余人交由葛某某管理,但仍由葛某某负责统计其业绩报送王某某,据以继续从该传销组织获取返利。其间,罗某某系该组织的经理,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50余人。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罗某某及同案王某某、葛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唐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兵
检察官助理:马丽霞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