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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10年!“3260项目”特大诈骗案宣判 多名“出局”代理商获刑

“3260项目”是2019年公安部公布的第二批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虚假项目和组织之一。12月25日,“3260项目”特大诈骗案在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鹰鉴获悉,一审期间,该特大诈骗团伙的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年到缓刑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诈骗罪

原审判决认定,“3260项目”通过对国家政策的曲解和断章取义,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为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会员交纳3260元入会费和100元“迁网”费入会并发展下线。

根据发展下线报单的多少划分为“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五个等级。为了逃避公安机关侦查,该组织人员入会后使用化名,以“寝室”为单位居住、学习和管理,并向成员传授话术应对公安机关盘问。

2013年前后至2019年6月,被告人车某萍、田某、孙某霞、张某国、李某、梁某、梁某贞、卫某铃、韦某利、黄某荣、卫某芳、章某龙、陈某、黄某先后加入“3260项目”。

至案发,车某萍、田某、孙某霞在该组织中达到“代理商”级别,已经“出局”,非法获利高达270余万元到250余万元不等。其余各被告人在辽源市发展业务。犯罪金额从275570元到6360元不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夏天,被告人车某强被姐姐车某萍邀请前往四平市参加“3260”项目,车某强到达四平参观后离开。2019年8月初车某萍将违法所得的140万元交予车某强保管。在8月中旬车某强得知车某萍与其他“3260”参与人商量自首事宜未果后,在明知140万元钱款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部分钱款用于购置车辆、租住房屋等生活开销。

被告人孙浩系被告人孙静霞的哥哥,孙某在明知孙某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帮助孙静霞购买奥迪Q5汽车一台,落户在孙浩名下。

2019年7月中旬,孙某霞将犯罪所得的50万元现金交给其哥哥孙某,孙某在明知孙某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帮助孙某霞购买奥迪Q5汽车一台,落户在自己的名下,并将剩余的钱款用于还款等花用。

窝藏罪

同时,车某强和孙某还犯有窝藏罪。2019年8月中旬,车某强在明知其姐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帮助并陪同打出租车从白山市前往天津市,并通过中介租住房屋帮助姐姐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同月,孙某开车将孙某霞、田某从长春市送至天津市,并在天津市租赁房屋供孙某霞、田某躲藏使用。

一审宣判
首犯获刑10年

原审法院认为,车英萍等14名被告人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为明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交纳3260元入会费和100元“迁网”费入会成为会员并要求其继续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下线来提高自己的级别进而非法获得利益,上述被告人以此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车某强、孙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帮助其逃匿;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和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构成窝藏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窝藏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车某萍等16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到缓刑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到15万元不等。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因无法找到被害人,而无法返还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是诈骗罪还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审宣判

宣判后,车某萍、田某、孙某霞、梁某、卫某铃均以其不构成诈骗罪,应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属于2019年5月20日公安部公布的“第二批61个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虚假项目和组织”。上述几人均为受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幕后组织操纵者指使,负责推广虚假项目,发展、管理会员,收取钱财的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存在对抗调查、故意销毁证据,或者教唆他人对抗调查、故意销毁证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人员身份或者项目虚假,仍积极参加的情形,应认定为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上述几人以“民族资产解冻”的名义从事荒诞的项目运作,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宣传虚假信息迷惑相关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于上述几人提出的不构成诈骗罪,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12月25日,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规定,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声明:此文来源于鹰鉴。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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