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传销之窗12月31日发布:近日,中新观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题为《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行政裁定书》)。
因涉嫌传销被冻结81881870元
据该《行政裁定书》显示,申请人区监管局在查处被申请人广州香爵公司、湖北香爵公司、湖北铸明公司、河南九福来公司、徐国贤、何云华、史华、陈建娥、许鹏、陈生祯、焦杰、严淑花、孔令怡、迟晶、曹馨文涉嫌组织策划传销行政处罚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列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人民币81881870元。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区监管局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认定2019年12月,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广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咸安区以发展多层级会员的模式销售“香爵”系列产品,我局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香爵”系列产品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认购产品的方式发展多层级会员。各层级会员之间相互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涉嫌组织策划传销。
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查,当事人广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30日,是“香爵”系列产品的总经销商。自2015年5月开始,当事人以认购产品的方式发展多层级会员对“香爵”系列产品进行微商分销。其推广制度如下:
1、入门标准:当事人以其经销的沙棘冻干全果粉239元/盒、小薇脸焕颜约会水239元/瓶、多效醒肤膏239/盒等三种产品为入门费产品,①一次性消费239元的产品,成为VIP级别会员②一次性消费499元的产品,成为区级代理,终身享受7折的优惠③一次性付款3999元,成为市级代理,终身享受5.8折的优惠④一次性付款3万元,成为省级代理,终身享受4.6折的优惠⑤一次性付款18万元,成为官方代理,终身享受3.8折的优惠;
2、推荐奖:①同级推荐:官方→官方,奖励3956元(1978套*2元/套)、省代→省代,奖励2184元(273套*8元/套)、市代→市代,奖励300元(30套*10元/套)、区代→区代,奖励36元(3套*12元/套);②跨级推荐:区代→市代,奖励300元(30套*10元/套)、市代→省代,奖励2184元(273套*8元/套)、省代→官方,奖励3956元(1978套*2元/套);
3、季度奖:以会员为中心,下面团队三个月(一个季度)的销售业绩累加起来达到1500套,奖励1元/套;达到4500套,奖励2元/套;达到9000套,奖励3元/套;达到2万套,奖励4元/套;达到4万套,奖励5元/套,以此类推。最高是12万套产品,奖励8元/套。套数不封顶。
4、年度奖:一年四个季度的奖金累计,累加起来。达到1万—2万,送代理价香爵产品;达到2万—3.5万,送国内豪华游;3.5万的话,送海外豪华游;达到20万,送10万的车;达到30万,送15万的越野车,以此类推,达到1000万,送500万的别墅。
截止案发,经初步查明,当事人在全国共发展会员54507人(爵胜系统20290人、V美系统20454人、众恒系统10461人),其中湖北会员931人,咸宁会员40人。咸宁团队最高骨干钟某发展下线层级达7级,其上线层级达6级,层级数共13层。当事人共收取入门费253,456,768元(爵胜系统133,955,254元,V美系统45,340,038元,众恒系统74,161,476元),共发放各类奖金110,440,840.36元。其中公司股东、合伙人、团队骨干等共领取奖金81,881,870.00元。截止2020年9月4日查询涉案账户余额共计90,856,998.94元。(含理财19,460,800.00元,大额保单-疑似理财保险7,897,653.34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为推销香爵系列产品,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认购产品的方式发展多层级会员,会员之间互相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其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其涉传资金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上列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设立的账户予以流转,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对涉案账户予以冻结。
同时查明,2020年9月17日,该案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咸宁市咸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年2月28日更名为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认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申请人区监管局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香爵公司、湖北香爵公司、湖北铸明公司、河南九福来公司、徐国贤、何云华、史华、陈建娥、许鹏、陈生祯、焦杰、严淑花、孔令怡、迟晶、曹某在金融机构设立的账户上的存款予以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铸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九福来实业有限公司、徐国贤、何云华、史华、陈建娥、许鹏、陈生祯、焦杰、严淑花、孔令怡、迟晶、曹馨文在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81881870元(具体账号详见附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此外,中国裁判文书网还发布题为《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广州香爵公司、湖北香爵公司、湖北铸明公司、河南九福来公司、徐国贤、何云华、史华、陈建娥、许鹏、陈生祯、焦杰、严淑花、孔令怡、迟晶、曹馨文涉嫌组织策划传销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
据《行政处罚》显示,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铸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九福来实业有限公司、徐国贤、何云华、史华、陈建娥、许鹏、陈生祯、焦杰、严淑花、孔令怡、迟晶、曹馨文在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
据天眼查APP显示,广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徐国贤担任法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股25%,但该公司最大股东是何云华,持股75%。
曾因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被罚60万元
此外,中新观察注意到,该公司还有一起公开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2月17日,因发布违法广告被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明,2016年5月,当事人为获得更好广告效果,吸引更多消费者,在其公司网站(http://www.xjsh888.com)上对“香爵小V脸约会水”进行广告宣传时,采用了“小V脸焕颜约会水是目前世界上任何一款产品都无法替代的最新细胞美容、液态整形、全身保健、激活细胞、修复基因的能量产品”、“纳米远红外通过透皮吸收,渗透肌肤达30到50微米,穿透表皮、真皮、至皮下组织,直达基底母细胞,深层清理排出肌肤毒素,同时将117种液态矿物质迅速输送给细胞”的表述;对产品“香爵小草帽卫生巾”进行广告宣传时,采用了“第四层晶莹剔透,数量充足进口的吸水因子(高分子聚合物),吸水率达30倍以上”的表述。当事人无法证实上述广告宣传所采用表述用语和数据的真实性。
2019年3月,当事人在更新产品资料过程中,为获得更好广告效果,吸引更多消费者,在制作公司产品“香爵沙棘冻干全果粉”的广告海报上作出“100%沙棘冻干营养成分”、“完全保留428种活性成分”的表述。上述“100%沙棘冻干营养成分”、“完全保留428种活性成分”的表述为该公司文案部自行编撰,未经验证证实,交由该公司设计部制作形成广告海报,放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前作广告宣传用途,当事人无法证实其广告宣传中“100%”、“428种”等数据和“完全保留”等表述的真实性。
调查认定的事实:综合现有证据,认定广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宣传其产品,在制作发布广告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网站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徐国贤的身份证复印件、宋奕均的身份证复印件、叶小丹的身份证复印件、黄栋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关于我司部分产品销售情况说明》、《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上述行为,参照《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没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考量情形的,应在《裁量标准》一般级别的档次选择处罚幅度。”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裁量标准》一般级别A档次“发布虚假广告且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违法情节,对应“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幅度。当事人制作发布上述广告都是通过内部员工自行完成,不存在委托其他主体或个人的情况,故当事人的广告费用应认定为无法计算。
当事人为获得更好广告宣传效果,吸引消费者,制作发布的广告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600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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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微商电商内参,特此鸣谢
编辑校对:明眸、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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