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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宇众创”网络传销案一审宣判 鲁某被判4年4个月罚款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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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鲁伟、李玉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鲁某经李某1(已判刑)介绍成为深圳南宇众创投资有限公司的会员。2016年2月,被告人鲁某在南京市秦淮区京奥沁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通过创业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与深圳南宇众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期权投资协议书》并缴纳投资款的方式成为会员,按照每层二人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和级别作为返利计酬的依据,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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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以深圳南宇众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为经营平台,加入的会员均在该网站注册登记,发展下线人员所获得收益也发放至该网站的账户内。
期间,被告人李某梅由被告人鲁某发展成为会员,于2016年3月设立上述公司六合办事处并担任负责人,通过上述方式发展下线,将收取的传销资金统一交给被告人鲁某,再由被告人鲁某转给李某1。
截止案发,被告人鲁某、李某梅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中,被告人鲁某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资金人民币1500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梅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资金人民币2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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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梅经电话传唤到案;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鲁某主动投案。被告人鲁某、李某梅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鲁某、李某梅组织、领导以创业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中被告人鲁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鲁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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