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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4日,晋中祁县公安局经过3个月的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涉案价值7000余万元的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彻底摧毁了开元盛世在祁县的传销网络。
12月2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晋中“开元盛世”网络传销组织五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宣判,被告人渠某花等五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张某良、刘某梅(二人已判决)等人以“开元盛世集团”为名在互联网设立运行平台,通过线上虚拟“开元券”价格的涨幅,鼓吹经过几次拆分倍增后回本盈利来引诱他人投资购买“开元券”,分别缴纳人民币650元、6500元、19500元、32500元、65000元不同等级的会费,并实行推广奖、平衡奖、领导奖、点位奖等动态奖励,借以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加入,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头数量和缴纳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进行非法传销活动,骗取钱财。
2016年12月,被告人渠某花、康某刚、刘某俊等人到北京考察后,商定以康某刚、刘某俊等人作为渠某花的下线共同加入了开元盛世传销组织,并回到祁县开始发展人员。2017年2月,被告人渠某花发展了被告人闫某丽加入开元盛世传销组织,闫某丽又发展了被告人孙某江加入,当月,被告人渠某花组织成立了开元盛世祁县办事处,后闫某丽在平定县、康小刚在太谷县、孙某江在清徐县分别成立开元盛世办事处,通过组织招商会、讲课等形式积极发展下线,同时,五被告人还自己出资并借用亲友的名义注册开元盛世会员作为自己发展的下线。
截至案发时,渠某花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5000余人,涉案金额6800余万元,闫红丽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3800余人,涉案金额4600余万元,康某刚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1300余人,涉案金额2100余万元,孙某江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1000余人,涉案金额1500余万元,刘某俊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500余人,涉案金额660余万元。2018年12月24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闫某丽抓获归案。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某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被告人渠某花规劝,被告人康某刚、孙某江均同意投案,又经被告人渠某花与其家属联系,2019年2月13日,渠某花家属与公安人员共同到西安市渠某花与康某刚、孙某江的藏匿地将三人押解回祁县。案发后,渠某花、闫某丽家属主动退还开元盛世传销组织奖励的奔驰、奥迪汽车各一台。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渠某花、闫某丽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渠某花、闫某丽、原审被告人康某刚、孙某江、刘某俊受利益驱使,以投资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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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4日,晋中祁县公安局经过3个月的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涉案价值7000余万元的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彻底摧毁了开元盛世在祁县的传销网络。
12月2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晋中“开元盛世”网络传销组织五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宣判,被告人渠某花等五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张某良、刘某梅(二人已判决)等人以“开元盛世集团”为名在互联网设立运行平台,通过线上虚拟“开元券”价格的涨幅,鼓吹经过几次拆分倍增后回本盈利来引诱他人投资购买“开元券”,分别缴纳人民币650元、6500元、19500元、32500元、65000元不同等级的会费,并实行推广奖、平衡奖、领导奖、点位奖等动态奖励,借以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加入,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头数量和缴纳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进行非法传销活动,骗取钱财。
2016年12月,被告人渠某花、康某刚、刘某俊等人到北京考察后,商定以康某刚、刘某俊等人作为渠某花的下线共同加入了开元盛世传销组织,并回到祁县开始发展人员。2017年2月,被告人渠某花发展了被告人闫某丽加入开元盛世传销组织,闫某丽又发展了被告人孙某江加入,当月,被告人渠某花组织成立了开元盛世祁县办事处,后闫某丽在平定县、康小刚在太谷县、孙某江在清徐县分别成立开元盛世办事处,通过组织招商会、讲课等形式积极发展下线,同时,五被告人还自己出资并借用亲友的名义注册开元盛世会员作为自己发展的下线。
截至案发时,渠某花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5000余人,涉案金额6800余万元,闫红丽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3800余人,涉案金额4600余万元,康某刚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1300余人,涉案金额2100余万元,孙某江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1000余人,涉案金额1500余万元,刘某俊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500余人,涉案金额660余万元。2018年12月24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闫某丽抓获归案。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某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被告人渠某花规劝,被告人康某刚、孙某江均同意投案,又经被告人渠某花与其家属联系,2019年2月13日,渠某花家属与公安人员共同到西安市渠某花与康某刚、孙某江的藏匿地将三人押解回祁县。案发后,渠某花、闫某丽家属主动退还开元盛世传销组织奖励的奔驰、奥迪汽车各一台。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渠某花、闫某丽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渠某花、闫某丽、原审被告人康某刚、孙某江、刘某俊受利益驱使,以投资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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