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某经他人介绍加入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3260’扶贫体系”为名的传销组织(以下简称‘3260’传销组织),在辽阳市开展传销活动。“3260”传销组织在无任何产品经营的情况下,以发展成员多少作为晋升级别以及获取奖金的依据,并以晋升级别并最终“出局”后获得巨额利润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该传销组织,从中牟取暴利。
“3260”传销组织分为五个等级,即缴纳人民币3360元或3361元(其中100元管理费、1元复印费)成为会员,会员发展2人以上成为推广员,发展13人以上成为培训员,发展81人以上成为代理员,发展491人以上成为代理商,发展到18个代理商,则可以“出局”并获得巨额利润。代理商下设大组长、中组长、小组长协助代理商实施传销、管理等行为,并以寝室为单位对传销人员进行管理,寝室由寝室长管理。
截至案发前,被告人林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为代理商级别,发展下线2813人,非法吸收资金达1998万余元,非法获利0.6万元。
2019年4月,被告人葛某某经其岳母林某介绍,来到辽阳市帮助被告人林某从事“3260”传销,担任寝室长,负责管理寝室,同时担任组长,负责接收下线入会费、发放业绩返利。截至案发前,被告人葛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商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经林某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在传销组织中担任大组长,帮助林某管理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102人,非法获利1万元。截至案发前,陈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1月,王某经林某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帮助林某利用银行卡提取下线入会费并上交给林某,并通过发展下线非法获利0.5万元。截至案发前,王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冯某某经林某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在传销组织中担任讲师,负责给传销组织人员讲课,并通过发展下线非法获利2万元。截至案发前,冯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经林某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在传销组织中担任讲师,负责给传销组织人员讲课,并通过发展下线非法获利0.3万元。截至案发前,李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袁某某经林某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发展下线117人,非法获利0.2万元,并担任寝室长,负责管理寝室。截至案发前,袁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叶某经林某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发展了包括其妻子徐某某在内的众多下线,并协助林某接收其他入会传销人员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的入会费,再上交至林某或葛某某处,同时担任寝室长,负责管理寝室。截至案发前,叶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经林某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发展了包括其妻子、儿子在内的众多下线,并协助林某接收其他入会传销人员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的入会费,再上交至林某或葛某某处,同时担任寝室长,负责管理寝室。通过发展下线非法获利0.4万元。截至案发前,王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经李某某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发展下线90余人,非法获利0.3万元,同时担任寝室长,负责管理寝室、给学员讲课。截至案发前,孙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叶某某与其弟弟一同经林某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发展了包括其丈夫肖某某在内的众多下线,并协助林某接收其他入会传销人员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的入会费,再上交至林某或葛某某处。截至案发前,叶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经其丈夫叶某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发展下线的同时,负责协助林某、叶某接收其他入会传销人员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的入会费,再提现后交给叶某,由叶某上交至林某或葛某某处。截至案发前,徐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培训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程某某经林某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发展下线的同时,负责协助林某接收下线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的入会费,再交给林某或者葛某某。截至案发前,程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培训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经林某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发展下线的同时,负责协助林某接收下线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的入会费,再交给林某或者葛某某。截至案发前,张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培训员级别。
2019年6月29日,上述14名被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宏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林某等1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以参加“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3260’扶贫体系”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声明:此文来源于鹰鉴。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