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思考提醒:互联网项目是怎么开盘的?做会员登录系统多少钱?里面的奖牌与正在进行的互联网项目中有哪些相似?)
“银商宝”这个平台在2019年上半年突然消失,许多参与者一直在关注这个平台的动向,利箭从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12月21日公布的一起判决书中才得知了真相:
2018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火与袁某相识,2018年6月,陈某火将金华银商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迁至安徽省石台县仁里镇。为解决各自公司资金困局,被告人陈某火与袁某协议收购东至县葛公镇仙寓山水厂,成立公司共同经营,陈某火出资,袁某负责购买生产设备。2018年7月27日陈某火在东至县注册成立安徽 银商宝 矿泉水有限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无实际经营活动。
现在的“云联盟华云数字”丁某忠曾经是“银商宝”的一名骨干,做了这盘做那盘,坑了一批又一批人,最后自己搞“华云数字”这个盘子,继续忽悠,现在仍然逍遥法外!
2018年9月25日,安徽宝硒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潘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火负责线上销售,袁某负责生产及线下销售。同时,陈某火找到被告人谭某林,要求谭某林帮其建立“ 银商宝 ”平台(后更名为宝硒股份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及线上商城(未上线),并在平台中提出了股权激励系统及每日分红奖励制度。
谭某林明知该平台设置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仍制作了 银商宝 平台,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并收取该平台设计制作费用5万元。该平台于2018年12月1日上线运行,陈某火利用微信群、公众号等方式广泛对外宣传推广,承诺返利分红、馈赠股权、推广奖励,吸引集资参与人投资消费。
袁某负责审核分发每日分红及推荐奖,潘某负责平台订单管理。集资参与人注册会员后,将集资款转账汇款至安徽 银商宝对公账户上形成资金池,被告人陈某火、袁某再以购买宝硒水的名义将资金通过安徽 银商宝 对公账户或袁陈等人个人账户转至宝硒水业对公账户。2019年3月,平台系统发生故障,潘某与谭某林对接进行了维护。截至案发,平台真实投资用户逾1.6万,共吸收资金77334444.36元。所吸收的资金小部分用于宝硒水业的经营开支,2307万元用于兑付集资参与人的高额分红及推荐奖金。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冻结本案涉案资金3000余万元。案发后,各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以宝硒水业名义,用宝硒水、大米、茶叶等商品等值补偿了集资参与人。被告人谭某林已退出违法所得款50000元。
东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火、袁某、潘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销售宝硒山泉水为名,搭建网络融资平台,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等方式公开宣传,并许诺以返利分红、推广奖励以及馈赠股权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谭某林作为互联网从业人员,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平台建设及维护等帮助行为,非法获利5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陈某火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陈某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2、被告人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被告人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4、被告人谭某林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5、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谭某林退缴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6、冻结的涉案集资款予以清退各集资参与人
“云联盟华云数字”“云数贸”“银商宝”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这里再给大家提供视频:丁某忠“激情飞扬”的讲解“银商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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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火与袁某相识,2018年6月,陈某火将金华银商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迁至安徽省石台县仁里镇。为解决各自公司资金困局,被告人陈某火与袁某协议收购东至县葛公镇仙寓山水厂,成立公司共同经营,陈某火出资,袁某负责购买生产设备。2018年7月27日陈某火在东至县注册成立安徽 银商宝 矿泉水有限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无实际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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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5日,安徽宝硒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潘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火负责线上销售,袁某负责生产及线下销售。同时,陈某火找到被告人谭某林,要求谭某林帮其建立“ 银商宝 ”平台(后更名为宝硒股份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及线上商城(未上线),并在平台中提出了股权激励系统及每日分红奖励制度。
谭某林明知该平台设置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仍制作了 银商宝 平台,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并收取该平台设计制作费用5万元。该平台于2018年12月1日上线运行,陈某火利用微信群、公众号等方式广泛对外宣传推广,承诺返利分红、馈赠股权、推广奖励,吸引集资参与人投资消费。
袁某负责审核分发每日分红及推荐奖,潘某负责平台订单管理。集资参与人注册会员后,将集资款转账汇款至安徽 银商宝对公账户上形成资金池,被告人陈某火、袁某再以购买宝硒水的名义将资金通过安徽 银商宝 对公账户或袁陈等人个人账户转至宝硒水业对公账户。2019年3月,平台系统发生故障,潘某与谭某林对接进行了维护。截至案发,平台真实投资用户逾1.6万,共吸收资金77334444.36元。所吸收的资金小部分用于宝硒水业的经营开支,2307万元用于兑付集资参与人的高额分红及推荐奖金。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冻结本案涉案资金3000余万元。案发后,各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以宝硒水业名义,用宝硒水、大米、茶叶等商品等值补偿了集资参与人。被告人谭某林已退出违法所得款50000元。
东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火、袁某、潘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销售宝硒山泉水为名,搭建网络融资平台,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等方式公开宣传,并许诺以返利分红、推广奖励以及馈赠股权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谭某林作为互联网从业人员,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平台建设及维护等帮助行为,非法获利5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陈某火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陈某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2、被告人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被告人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4、被告人谭某林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5、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谭某林退缴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6、冻结的涉案集资款予以清退各集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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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云联盟华云数字”这个骗子平台,今天不多说,大家可以见证,终究一天,都会与“云数贸”“银商宝”这些平台的骨干们“团聚”。
这里说一句:发文揭露“云联盟”那么多了,欢迎“云联盟”来战吧!不是那么牛皮吗?去公安局报案诽谤,去法院起诉利箭侵害名誉权,不战,小编感觉没劲了!只能呵呵!
利箭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只有脚踏实地,才能获得丰收的喜悦!请远离互联网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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