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有网友举报,在唐山曹妃甸地区有一伙传销组织,以公司为掩护从事传销活动。12月1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汭林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为名在唐山市曹妃甸区从事传销活动。
以公司为掩护 从事传销活动
被告人葛某永、杨某和、牛某某、周某某、吕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等人在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区域内,在没有实际产品和实际经营行为,没有固定营业场所和营业手续的情况下,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为名义,以拉人头为手段,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组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参加者缴纳费用,从而获得加入资格。“民间自愿互助理财”平台在燕郊时分为7、8个组,葛昭永为“汭林组”的组长。
2017年8、9月间廊坊燕郊取缔传销活动。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葛某永召集“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骨干人员在唐山市南湖酒店开会决定到曹妃甸继续开展传销活动。2017年12月被告人葛某永为使传销行为看起来合法化指使其战友刘某在唐山市曹妃甸区注册成立唐山汭林滋源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带领“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骨干人员在唐山市曹妃甸区以“汭林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等平台继续开展传销活动。
六级分配制该组织自下而上划分为六个级别,分别是发展层、A岗、B岗、C1、C2、C3级别。要加入该组织需要缴纳48800元至49800元不等的费用成为发展层,发展层可以发展下线同时该组织的其他级别也可以发展下线成为发展层,当发展层满27人后自然晋升为A岗,以此类推直至C3出局,B岗至少直推1人间推3人才能升为C1,否则出局。一个C3管理3个C2,一个C2管理3个C1,一个C1管理3个B岗,一个B岗管理3个A岗。
经推荐交纳49800元或48800元会费可以成为发展层,每一单(一个发展层交费)A岗获利17000元,B岗不获利(C1、C2、C3各出1333元给B岗),C1获利8000元,C2获利9000元,C3获利12800元,推荐人获利2000元;平台收取3000元手续费(费用C1出700元、C2出800元、C3获利1500元)用于食宿等费用。
该组织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发展会员数已达到3层30人。被告人葛某永、赵某惠等人商量平台核心事宜,由C3级别执行。C3级别管理C2级别,C2级别监督、管理、协助C1开展工作(奖金分配、住宿听课等),C1负责收取发展层交纳的会费并对会费进行分配,安排发展层人员听课、接待、食宿等活动。
传销头目犯罪事实被告人葛某永、杨某和、牛某某、周某某、吕某某、李某某、孙某某为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杨某和在燕郊时C3出局(一条线);被告人周某某在曹妃甸时为C2;被告人李某某在曹妃甸时为C2;被告人吕某某(占三分之二)与周某某(占三分之一)为合作C2;被告人孙某某以自己和他人名义购买5单成为C1,其上线C2为周某某、吕某某,C3为牛某某,牛某某指定孙某某收取会员费并对会费进行分配,并帮助同是C1的乔某某、王某某收取费用,其下线由3个B,9个A。
被告人葛某永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创立“汭林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等平台后平台骨干人员收取发展层262人会员费共计13486580元。
被告人杨某和直接或间接收取65名发展层会员费3393000元。其中,为廊坊燕郊为“民间自愿互助理财”C3层级期间通过下线被告人牛某某(当时为C2层级)、周某某(当时为C1层级)、李某某(当时为C1)等人间接收取37名发展层交纳会员费1747200元;为“民间自愿互助理财”C1层级期间直接收取10名发展层交纳会员费428800元;为唐山市曹妃甸区为“汭林民间自愿互助理财”C3层级期间收取11名发展层交纳会员费583600元;为“汭林民间自愿互助理财”C1层级期间收取7名发展层交纳会员费633400元。
被告人牛某某直接或间接收取78名发展层会员费3616000元。其中,为“汭林民间自愿互助理财”C3层级期间通过周某某、吕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等人间接收取52名发展层交纳会员费2412600元;为“民间自愿互助理财”C2层级期间通过周某某、吕某某、李某某收取26名发展层交纳会员费1203400元。
被告人周某某(占三分之一)、吕某某(占三分之二)共收取50名发展层会员费2291600元。其中,该二被告人为“汭林民间自愿互助理财”C2层级期间通过下线被告人孙某某等人收取38名发展层交纳会员费1752800元;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为“民间自愿互助理财”C1层级期间直接收取12名发展层交纳会员费5388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共收取36名发展层会员费1324400元。其中,为“汭林民间自愿互助理财”C2层级期间通过下线收取14名发展层交纳会员费659800元;为“民间自愿互助理财”C1层级期间直接收取14名发展层交纳会员费664600元。
被告人孙某某为“汭林民间自愿互助理财”C1层级期间直接收取15名发展层交纳会员费644000元;代他人收取12人发展层会员费577800元。
传销大头目被判七年罚款20万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永、杨某某、牛某某、吕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周某某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组织领导以提供服务为名的经营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且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七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葛某永等7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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