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鹰鉴获悉,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女子王某某通过“悦花越有”平台,以“消费全返”、“推广返利”等经营活动为名,大肆发展会员1千余人构成犯罪,被长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查明:北京悦花越有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该公司以电脑端和手机APP两种方式在互联网上宣传推广“悦花越有”平台,该平台以“消费全返”、“推广返利”等经营模式吸引会员加入,以升级网络店铺为名要求会员缴纳费用以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获利。
“悦花越有”平台的会员账户设有冻积分、活积分和钱包余额资金账户,其积分与资金的比例为1:1,即1个活积分等值于人民币1元。会员通过线下转账或第三方支付等方式对钱包充值后在平台进行消费。
该平台有三种消费模式,分别为会员升级、购物和引流。平台根据会员的消费进行冻积分返还。
其中会员升级和购物按其消费金额1:1返还冻积分,引流送积分(直接投资)按1:7.25或1:10返还冻积分,冻积分按余额的千分之一速率每天解冻转为活积分,活积分可以在平台消费或提现,消费或提现平台需扣除10%的手续费。
该平台实行会员升级、购物和引流,其对应的推荐人分别获得相应的奖励。平台有5个不同级别的会员名称,分别为“一星店主”、“二星店主”、“三星店主”、“四星店主”和“五星店主”。
会员成为二星以上店主需向平台缴纳对应的费用,如果已成为某个级别的会员,欲升级为更高级别会员需要补交差价,平台根据会员升级缴纳金额进行等额冻积分返还。
平台的奖励模式分为个人奖励、团队奖励和运营中心奖励。
“悦花越有”平台会员间存在推荐与被推荐关系,形成了上下线的层级关系,从而整个平台的会员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网络层级架构,一共115层。
2016年11月29日,王某某注册成为“悦花越有”网络平台用户,成为整个网络平台推荐关系中的第11层,而后其在长海地区范围内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介绍“悦花越有”平台的运营模式,以获得各种返利、奖励、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以获得二星及以上会员资格、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吸引会员发展他人加入,以此获取利益。
截至2018年7月,王某某直接发展会员557人,下线会员共计1134人,会员提现金额为600468.41元。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通过“悦花越有”平台,以推荐该平台电子商城“消费全返”、“推广返利”等经营活动为名,吸引会员加入,以升级网络店铺等方式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发展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业绩作为返利依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声明:此文来源于鹰鉴。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