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庞氏骗局预警平台在该裁定书上看到,该起案件中分别提到“1040工程”、“民族大业”、“巨龙”、“中国梦”、“大唐天下”、“吉祥北斗”、“龙爱量子”、“国网”、“全民消费网”等诈骗以及传销活动。至案发,该犯罪团伙共发展会员10万余人,首犯张克强因犯多宗罪获刑1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首犯张克强
非法集资事实
被告人张克强曾加入“1040工程”、“民族大业”、“巨龙”、“美协”等组织,被告人王新霞、孙凤英等人原在“中国梦”、“民族大业”等组织建立自己的团队,并与团队成员之间通过微信等通讯工具联系。
2017年,张克强、王新霞、曹某(在逃)等人经协商计划成立公司,利用王新霞、孙凤英等人的团队,以运作秸秆造纸项目名义向社会人员进行非法集资。
2017年6月1日,张克强、王新霞等人在济南市注册成立山东军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融公司”),对外宣称为“军融国际”。并由先后参加“龙爱量子”、“吉祥北斗”、“嘉联”等传销组织的冯国良负责设计、制作、发放“股权证”及“会员证”的工作。
同年6月16日,军融公司在济南金象山举行挂牌仪式。张克强、王新霞等人谎称待军融公司盈利或上市后予以高额分红或配股,隐瞒军融公司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发售股权资格及生产能力的真相,以发展秸秆造纸项目为名,利用微信群、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发行公司股权证,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发售军融公司“原始股”,进行非法集资。
在实施犯罪活动期间,为获得他人信任,同年7月份张克强等人花费约20万元在“全国品牌创新峰会组委会”获得“2017推动中国经济新模式创新人物”、“2017创新中国.最佳投资创富高端平台”、“中国三农投资产业经济新模式创新企业”三个证书,用于对外宣传。
张克强等人花钱购买的证书
同年8月21日,为制造军融公司系上市公司的假象,张克强、王新霞与曹某在巨野县成立巨野县军融网络科技中心,利用非法集资款购买新三板上市公司青岛仁诚国际船舶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5%的股份,对外宣称军融公司已在新三板上市,并以代持股名义对外发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获取利益。
在此期间,王新霞新建多个微信群,让孙某英等人将其原有团队中的骨干成员、队长等拉入微信群内,王新霞在其新建立的微信群及原有“中国梦”等平台上建立的会员微信群内,通过展示公司营业执照及本人照片等方式,发动会员购买股金。
军融公司“原始股认购”要求集资参与人每人最少购买1股最多购买10股军融公司“原始股”,每股100元,并交纳相应的制证费用。集资参与人员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群内发送红包等形式,备注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即完成“原始股认购”。
同时,张克强安排曾在“大唐天下”、“吉祥北斗”等组织中担任曹某团队的统计人员张某立负责军融公司全部“原始股认购”资金的统计工作。至案发,军融公司所有团队共计向105145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3020万元。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
除假借运作秸秆造纸项目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外,2017年3月份左右,张克强、王新霞等人开始策划利用白藜芦醇饮料项目实施传销活动。由于认为秸秆造纸项目无法继续运作,张克强等人决定利用已收集的非法集资款及已建立的团队,注册民合公司,假借白藜芦醇饮料能抗癌和防治三高的名义实施传销活动。
传销活动对外宣称为“4900订单式股权众筹”,该模式由周某东对张克强构思的“4900订单式股权众筹”雏形进行修改,形成完善的“4900订单式股权众筹”模式。
2017年8月21日,经王新霞提议,张克强、王新霞等人计划从济南迁至莒县实施传销活动。经被告人丁某山介绍,张克强、王新霞、被告人周某东等人多次到莒县经济开发区、莒县政府部门商谈招商引资均被拒绝。
为获得参观人员的信任,军融公司于2017年9月17日与日照华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书面转让协议,约定军融公司支付6000万元购买该公司位于莒县厂房,作为军融公司办公及居住场所。
军融公司的办公场所
2017年8月,周某东通过莘县的陈某租用阿里云服务器,建立军融公司网站,设计公司会员网上注册、公排管理等程序。军融公司网站经调试完成后于2017年10月1日开网,开始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展传销会员。
截止2018年1月18日,该组织利用“4900订单式股权众筹”发展会员8218人,收取会员资金3888万余元。
2016年至2017年10月期间,曾分别从事过“金砖”、“龙爱量子”、“北斗”、“民族大业”、“嘉联”、“国网”、“全民消费网”等组织的被告人周某东、孙某英、冯某良、陈某星、陈某某、潘某蕾、丁某山加入军融公司后,先后在该传销团伙担任总裁助理、董事长助理、项目总部负责人、市场总监、董事会成员等职务,从事传销活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
2018年2月16日,王新霞的儿子被告人刘某升得知其母亲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告知其父亲被告人刘某云王新霞绑定银行卡的支付宝、微信、京东金融、微信理财通的用户名及密码,依然可以转款。
父子二人商议后,先后从王新霞的银行卡内转出张克强、王新霞等人的违法所得348万余元,转出资金刘某升、刘某云用于购买楼房、汽车、相机、电脑、理财投资、游戏充值、偿还债务、为王新霞聘请律师等。
二审维持原判
首犯获刑18年并处罚金100万
原审法院认为,张克强、王新霞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均应按照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孙某英、张某立、冯某良在参与非法集资过程中无非法占有目的,均应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张克强、王新霞、周某东、孙某英、冯某良、丁某山、张某才、潘某蕾、江某玲、陈某星、陈某某、张某立、李某秋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均应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升、刘某云明知王某霞账户内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依然予以转移,均应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上述各被告人18年到缓刑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到15万元不等。
宣判后,张克强、王新霞、周某东、张某立、陈某星、刘某升以其不构成犯罪,周某东、孙某英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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