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手机App实在太多了,比如小编想下载一个文本编辑器,一搜索,手机上刷五六七八次,都刷不完。
为了让自己的App占领排行榜C位脱颖而出,商家想尽办法。于是,为了提高App在应用市场排行榜排名而衍生出的“刷榜”这一地下产业链,成了不少人新的生财之道。
职业“刷手”应运而生。
在这起全国“刷榜”大案中,涉案人员不仅遍布北京、江苏、浙江、广东、福建等多个省市,甚至还有境外人员参与,涉案总金额高达2亿元。
01,80后职业刷手
江苏蒋某,80后,就是“职业刷手”,短短几年,靠着帮App“刷榜”,原本一贫如洗的他成了开豪车住别墅的“成功人士”,年收入过千万。但他最后成为一众违法App的幕后帮凶,案发前,他正准备进军直播带货行业。 2013年的一天,一个朋友的一条信息引起了蒋某的兴趣:在家动动手,用手机下载App就可以轻松赚钱。蒋某从中嗅到了“商机”,经过深入了解,他决定在这个新领域大干一场。 蒋某想发财的新领域就是“刷榜”。
起初,蒋某购买了6部手机,和一个朋友一起下载App赚钱。随后,蒋某为扩大规模,还成立了两个工作室,陆续购进100多台手机并雇用12名员工,专门为手机App“刷榜”。
正是靠着这条地下产业链,短短两年间,蒋某就获利100余万元。
为进一步扩大经营,让自己的产业走上“正规化”道路,蒋某于2016年和2017年先后注册成立了三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始以公司的名义与手机软件研发公司洽谈推广业务。
面对竞争激烈的“刷榜”市场,为了寻求更大的利润空间,2018年3月,蒋某在深圳专门成立了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他找来张某、罗某等人负责自主研发积分墙软件。
经过几个月的研究开发,蒋某终于完成了属于自己的积分墙软件平台,由于某应用商城对手机软件的审核非常严格复杂,为了让积分墙软件快速登录应用商城,蒋某花钱购买了一个包装软件包,用“环保”的伪装,骗过了审核系统上架到应用商城。
随后,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注册,他们专门租了一辆大巴车,在全国各地多所大学校园门口拉横幅、发传单,拉拢大学生注册,还打起了“只需动动手指几分钟轻松赚钱”的口号。截至案发,该积分墙软件注册用户已达10多万人。
短短几年时间,蒋某将一个地下工作室逐步发展成为一个规模化的公司,一度在“刷榜”这条黑色产业链上进入“前三甲”。
02,包装涉嫌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的App
2019年年初,经朋友苏某推荐,蒋某结识了柬埔寨一个叫“汤姆”的大客户。
“汤姆”的公司负责做股票配资类App,但“汤姆”公司旗下的软件不具备上架到某应用商城的资质,蒋某就通过软件商彭某购买金融类软件的安装包,对“汤姆”的软件进行伪装,然后上架到某应用商城。
经过蒋某一段时间的卖力推广,“某某配资”“某某大师”等App排名直线上升。
利益分成上,蒋某占三成,负责联络的朋友苏某占一成,“汤姆”占六成。为了不引起银行方面监管注意,三人私下现金交易,蒋某多次派自己的哥哥去厦门、广州等地取钱。每次取钱都需要对出不同的暗号,如以一张5元人民币的编号作为接头暗号,说出正确的编号就能拿到装满现金的黑色运动包,少则一两百万,多则四五百万。
正是靠着推广和联运这几款非法软件,不到两年,蒋某就获利3000多万元。
此外,蒋某、王某、陈某等人在4家冠以“金融服务”“信息科技”头衔的公司未提供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明知该公司旗下App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仍冒着风险与这4家公司签订推广合同,对上述公司的App产品进行下载推广和引流,吸引大量用户注册充值,为4家金融公司提供帮助,非法获利1600余万元。 经有关部门查证,上述4家公司及App,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被各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金额高达20多亿元。 目前,蒋某等12名“刷手”被批捕,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03,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App“刷榜”与淘宝“刷单”类似,是App开发商为了提升某款软件在手机应用市场中的排名,通过“刷榜”公司的操作使其软件的下载量在短时间内激增,从而迅速提升排名的一种竞争方式。
而“手机下载App赚钱”其实就是手机软件研发公司为了宣传推广旗下软件,将软件投放到一些名为积分墙的软件平台上,平台每天会发布任务订单,任务内容就是帮助推广的软件完成既定的下载量,个人或工作室接单后,每次成功下载并试玩几分钟就算完成一个量,每完成一次,幕后公司就会给积分墙平台一定的奖励,从平台上接单的个人或工作室可以分到1元至2元的利润。
这些被推广的App通过“刷榜”工作室不断下载,下载量在短时间内激增,在某官方商城中的排名会迅速提升,有些软件甚至可能从之前的几百名开外一跃成为排名前十甚至前三的热门软件。排名越靠前,软件就越容易被手机用户搜索到,手机用户们也往往会根据应用市场排名的先后,优先下载同类软件中排名靠前且拥有众多好评的App。手机软件研发公司正是利用了手机用户的下载习惯和消费心理,才会花巨资来宣传旗下的产品,从而催生出了一条手机软件推广的地下产业链。
而“刷榜”和“刷单”一样,都属于“黑灰产”,也是滋生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温床。
“刷榜”类案件已经成为近年来兴起的新型网络犯罪。“刷榜”、“刷单”行为,还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 辑 | 吴海英 责 编 | 张 骏
核 发 | 王海燕 来 源 | 全民反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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