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MBI”传销组织以投资高额回报为诱饵,分设1、2、3、4、5、6、7、8个级别的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对应的700元、1400元、3500元、7000元、14000元、35000元、105000元、245000元人民币会费,购买虚拟货币(积分)取得会员账号,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顺序组成上下层级,一人可注册多个帐号,每个帐号发展下线会员按左区、右区双区制发展,1个账号可发展2个人,以此类推,形成金字塔形层级关系。
“MBI”传销组织的收益模式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其中动态收益又包括直推奖、对碰奖和管理奖。
“MBI”传销组织就是以能获得高额理财回报且只涨不跌等宣传口号为诱饵,诱使其下线会员积极发展下线,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以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形成金字塔层级,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24日,何某、肖某某、何某某等10名被告人,经推荐人介绍先后加入“MBI”传销组织。为方便从事“MBI”传销活动,介绍发展更多下线,牟取非法利益,各被告人通过成立工作室、建立微信群、组织参观考察“实体” 经济活动、召开分享会、集中授课和个别讲解等形式,进行MBI宣传积极发展下线。
此外,10名被告人分别建立了 “长寿粉丝交流群”、“心向远方、爱在彼岸”、 “走进这里是缘”、 “追逐梦想”微信群、 “快乐粉丝交流群”、 “MFC粉丝群、“爱拼才会赢”、“相逢是缘,交流群”、“朋友聊天M长寿”、“爱心群”等微信群,进行“MBI”传销组织的宣传、交流互动和推广。
为调动传销人员的积极性,发展更多会员,何某、肖某某等被告人还通过安排团队会员前往马来西亚、西江苗寨、香港等地参观考察、召开分享会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线壮大该传销组织。
经鉴定,何某等10名被告人先后发展下线2063人到527人不等,分别收取2061万余元到34万余元不等的“MBI”传销资金。
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何某等1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各被告人5年6个月到1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到8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