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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3260”特大传销案判了,涉案3万人,主要骨干获刑5-6年,罚金30-35万!

大家还记得2019年,辽阳警方破获的“3260”特大传销案吗?本号曾经还报道过,目前已经宣判了,利箭在出击从辽阳县人民法院12月3日公布的判决书中获悉:%title插图%num
2013年以来,李某某、陶某等人先吉林省梅河口市、辽源市、四平市等地发展项目,期间张某某,张某红(另案处理)发展了被告人李某华、池某强等人加入该组织,积极从事传销活动。
2018年李某某,李某华、池某强等人将团队迁至辽宁省辽阳市,继续发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精准扶贫体系项目(以下简称“3260”项目)。“3260”中“3”的含义即东三省,“2”的含义为2年时间,“60”的含义为翻60倍。
该组织假借国家振兴东北经济、投资分红的名义,以交纳3260元会员费及100元网迁费为入会条件,大肆吸收新会员加入,并要求会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同时以下线发展会员的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会员费逐李某某等人处,通过“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李某等人通过操作电脑中“1040”财物管理软件来管理该组织的人员,计算业绩、统计工李某春逐级向下发放工资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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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案发,李某某等人的传销组织体系中会员人数多达3万余名。新会员加入时,会签订“欧莱雅”产品的虚假购货单,以此作为入会凭证。该组织采用封闭集中式管理,在辽阳、鞍山等地先后租用60余处民宅做为“寝室”,用于供新加入的会员授课培训、生活起居和发展会员。
在该传销组织体系中,每名会员仅允许发展两个下线,“亲情线”和“友情线”,也称“双臂”或“双区”,要求“双臂”要发展均衡,以此类推,人员结构逐步形成“金字塔”型,并依据吸收发展会员的人数,将组织中的人员划分为五个等级,即除“会员”外,发展人数达到3人、13人、81人、491人及以上,身份等级分别为“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每发展一名新会员加入,依据层级所获取的奖励由54元至420元人民币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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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为代理商后,又划分为九个层级,即“九线”,当一线代理商的“双臂”中的其中一臂晋升为代理商后,原一线代理商晋升为二线代理商,以此类推直至晋升为九线代理商。一线代理商没有工资和奖励,从二线代理商晋升到八线代理商时按照计算比例可以获得相应工资,晋升为九线代理商后出局,从二线代理商到出局可以累计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单臂出局后可以继续经营另一臂,另一臂达到九线后也出局,并可以再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该组织等级分明、制度严格。管理方面,李某华、池某强等骨干人员负责该组织在当地一切事宜,在租用的民宅中每人各自一个房间用来工作及生活起居,是管理人员中的最高等级,称为“宾馆级”,平时负责统计下线新发展的人数并上报、汇总会员到陶某处领取工资逐级向下线发放。其他人员平均十余人一个房间混居在各个“寝室”中,称为“地铺级”,每个“寝室”设有“寝室长”一名,负责该“寝室”人员的日常生活起居、安排学习培训。
在管理层中,除“寝室长”外,等级由低到高依次设有“小组长”、“中组长”、“大组长”,一级领导一级。2019年在李某等人的指使下,李某华、池某强将团队从辽阳市迁至鞍山市继续发展。至2019年5月31日,雷某、侯某直接或间接分别发展会员8228人、1525人。2019年6月份,李某华、池某强等人共计发展新会员2486人,收取会员费共计人民币¥8104630元
2019年6月29日15时许,李某华、池某强驱车前往沈阳将会员费送至陶某处时被辽阳市公安局抓获,在池某强所驾车辆行李箱内当场查获赃款人民币4649590元。同日16时许,雷某枚、侯某被辽阳市公安局抓获,当场查获赃款共计人民币11995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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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5日相关人员被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辽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华、池某强、雷某枚等人同他人组织、领导“3260”传销项目,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后法院判决:
1、被告人池某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2、被告人李某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3、被告人池某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4、被告人池某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5、被告人雷某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6、被告人侯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7、被告人张某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8、被告人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9、被告人句某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10、被告人刘某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11、被告人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12、在案扣押的被告人李某华、池某强、雷某枚、侯某、迟某斌共计6166114.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最后提醒:“3260”是传销组织,不能参与,否则最后是鸡飞蛋打一场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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