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人咨询一个准备投资加盟山西襄子老粗布有限公司,问是否是陷阱,小编找到了以下视频:
这个视频的主要内容就是这个图,其中有个亮点就是“合伙人共收益182.4万元”,那么真有这么好赚的182万吗?小编看到一些关于山西襄子老粗布有限公司诉讼案件,我们找其中的一个来看看法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怎么裁决的:
被告辩称,一、我方同意解除合同,但不予承担原告所谓亏损。1.原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营业执照,尚未开业,未合法经营,我公司对原告所谓亏损无补偿责任。而且原告在试营业期间经常不开门营业、不服从我公司的监督管理、不按规定送员工到我公司进行培训、店铺装潢使用物品不报我公司审核、雇佣人员及工资不报我公司审核。因此,原告在未正式营业情况下,要求我方补亏,无合同依据。2.原告在合同签订不满半年,未经我方同意情况下,即擅自关门停业,违背诚信原则,其所谓损失系其单方造成。任何商铺在营业初期都会存在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情况,如果在这一阶段即关门,则不可能会有收益。3.原告商铺选址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选址严重不符合要求,是试营业期间未能获利的主要原因。原告签约前谎称其选址每日人流量为5000人,商户入住率达90%。经查与事实严重不符,其选址至今仍无法达到原告所称人流量和入住率。
二、原告主张我公司未发放过收益与实际情况不符,试营业期间答辩人对原告按约定按日发放收益,每日发放营业收益额的40%,应向原告支付35627.51元收益,实际发放37200元,超支付1572.49元。超支付部分应与我方应付原告的款项予以抵销。
三、原告要求退还货品保证金20万元与事实不符,原告尚欠我公司货品18489.9元,应在保证金中扣除。
四、原告主张的所谓补亏数额计算不合理,且均是由原告造成,我方不应承担。1.在我方提供合理补亏方案和协议后,原告拒不签订补亏协议,导致补亏事宜未能进行。原告要求补亏过程中,我公司要求原告提供店铺正常经营的视频,原告拒不提供。2.租金应当按租赁店铺与出租方的实际结算为依据。履约保证金、租赁保证金和租金不能重复计算;且原告主张的租金事先未报我公司同意,我公司不认可其租金数额。3.装潢费用和有关物品不应计入损失。理由是:原告装潢时未报我公司审核同意,我公司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装潢费用和物品价值;相关费用应以五年合同期予以分摊;装潢、特别是物品现仍有使用价值,不能一概计入损失。4.原告雇佣人员和人员工资标准未经总部确认,故不同意按原告主张的人员、工资数额进行计算。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出示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来源合法及内容真实可信的原告所举“全棉宅品”托管运营合作合同及相应付款记录和收据、空白补亏协议、致重庆加盟商函等证据,被告所举店址评分表、商圈评分表、确认函、支付重庆店分红的银行回单、致重庆加盟商补亏函、补亏协议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重庆市门面装饰工程合同及收据、店铺展柜等物品订购单及收据、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业服务管理合同及收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收据、租金缴纳通知书一系列证据用于证明原告开店的投资,但被告不予认可,上述一系列证据又均系原告与案外他方当事人所签订,且证据单一,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所举店铺经营期间店铺人员工资表,该表格无任何签名及印章,亦无具体领取明细印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所举通话记录与微信聊天记录与被告所举微信聊天记录,不符合证据形式,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所举退店须知及被告所举装修考核验收表,无公司印章,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所举律师函及邮寄单,真实且送达被告,但仅系原告单方意思表示,故本院仅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对于被告所举重庆店铺内外照片,因无法确定所拍摄物时间与空间具体情况,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所举重庆店总发货明细、应交款明细及退货明细,未经对方确认核对,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所举证人刘某证言,由于证人系被告公司员工,且具体负责原告店铺,其所出具的证言均系对原告不利的证言,具有倾向性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12月16日签订“全棉宅品”托管运营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加入被告所有的新型线上线下一体化家居生活用品零售平台即全棉宅品运营托管合作店(以下简称“店铺”),被告负责店铺日常运营、人员培训及平台系统开发和维护,原告承担店铺运营相关成本,并按每月店铺线下营业额40%,线上营业额30%的比例参与分配营业额。合同期限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原告向被告支付店铺货品保证金200000元,被告收到该款项后协助原告确定店铺经营地址,确定后原告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成工商、税务等注册登记手续等。合同履行期间内,若原告投资店铺亏损,双方另行签订补亏协议,明确收入与支出,由被告进行补亏,补亏内容为原告的店铺租金、装潢费用、人员工资及补贴2000元。如遇特殊情况,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解除本合同,合同结束,被告撤出所有货品并将货品保证金全额退还原告,不计利息,在十个工作日内清算。在合同签署前及合同有效期内,任何未经被告书面授权或书面认定的被告方人员给予原告的声明、承诺、说明、陈述等以及邮件、在线聊天工具等表现出的文件或资料等均不构成被告的实际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交纳店铺货品保证金200000后,根据合同约定于2018年3月15日开展运营活动,店铺经营期间,被告向原告分配相关收益37200元。后经原、被告共同确认,2019年3月15日至5月15日该店处于亏损状态,被告于2019年6月向原告发出《补亏函》,内容显示:“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对以下房租、人员工资、装修三项由被告对原告进行补亏。经核定租金每月13500元;核定员工工资每月7000元,根据店内销售任务比例发放;核定装修补贴共计38000元,根据店面装修评分按合同期进行补贴;每月额外支付补贴2000元;以上补贴填根据经营状况按季度进行补亏,若该季度分红额超出该季度补亏金额,则该季度不补亏;补亏协议期限为一年,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因原、被告双方就补亏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该补亏函及补亏协议原、被告均未签署。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货品保证金200000元及给付原告补亏费用239215元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全棉宅品托管运营合同,被告亦表示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返还货品保证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表示原告尚有18489.9元货品未返还,应在保证金中扣除,故货品保证金应退还181510.1元。原、被告约定,合同解除,被告撤出所有货品并将货品保证金全额退还原告,不计利息,在十个工作日内清算。原告表示被告已撤出所有货品,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是否存在货品返还不完全的事实,因此双方约定的内容对原、被告具有拘束力,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经营店铺亏损期间的补亏费用,双方当事人就补亏内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虽约定双方需另行签订补亏协议,在明确收入和支出的情况下进行补亏,但店铺经营期间双方当事人对原告亏损的事实均予以确认,且被告又起草补亏函及补亏协议邮寄于原告,双方系因产生纠纷而未签署该协议。故本院依据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参考补亏函的内容以及原告的实际亏损情况,酌情支持40000元。
我们看到该起案件中,投资者因为投资这个公司而受到一定的损失,法院判决也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那么回过头来看该公司如果真是运行以上模式,那么依据法律,明显该模式违规,望投资者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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