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国内电影市场异常火爆,电影票房普遍高涨,国家电影局方面日前有个最新表态说,中国电影要努力争取每年票房过亿的影片超过100部。不过,这个蓬勃的市场在给很多人带来希望的同时,也让一些人看到了“可乘之机”。去年以来,一种名为“电影版票”的理财产品开始出现在网络平台上。
“电影版票”的做法如果能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展,不仅能够推进电影的市场化运作,还能为电影业繁荣起到推动作用,但如果募集社会资本行为的发起者并非影片出品方,或并未得到出品方的有效授权,或在募集资本的过程中,出现了夸大或虚假宣传等情况,就会对行业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甚至涉嫌犯罪。
然而,从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裁判文书来看,关于“电影版票”的投资项目,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
2020年11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题为《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潍坊御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文化行政管理(文化)其他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行政裁定书》)的裁判文书。
截图自裁判文书网
该《行政裁定书》中作出如下表述:申请人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潍坊御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账户予以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潍坊御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延民、黄梅、陈晓红、高瑞全、李永宁、于洪勇、李明合、葛建平、孙建红、宋成波、万卫秀、沈燕君、王淑霞、冯安玲、吴敬国、王刘昌、孙桂芬在金融机构使用的账户均予以冻结。
据企查查APP显示,潍坊御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16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宋成波担任法人、执行董事兼经理持股10%,监事王延民,持股90%。2020年8月5日,该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
据悉,潍坊御藏文化借“拍电影为名”发放股权,该投资制度如下:
投资为3000元金额。3000元购买股权成为正式股权人而后享受票房分红,总计发行3万股影片票房分红股;购买票房分红股权自动享有票房分红权利,票房前置分红为:每天1% 分红,分红200天(无推广动态150天)动态:直推一级 300元 间接二级 200元;市场推广分红奖励:分为5级合伙人,合伙人享有同级合伙人新增业绩的1%只享有一级,上级享有下级阶差。
此外,直推5个股权人,团队20个股权人,可得推广新增业绩的 10%; 直推10个股权人,团队50个股权人,可得推广新增业绩的 15%;直推20个股权人,团队100个股权人,可得推广新增业绩的 18%; 直推30个股权人,团队500个股权人,可得推广新增业绩的 20%; 直推50个股权人,团队1000个股权人,可得推广新增业绩的28%。
另外,根据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中的一篇题为《参加传销活动的人既是受骗者也是违法者》的文章中提到:传销应该是一种涉众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少数违法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教育警示大多数参与人员。它和非法集资诈骗行为的最大区别就是集资诈骗的被骗者是无辜的,交出的钱如果在案发后,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是要返还的。而参加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参加者既是受骗者,也是违法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对参加传销的人员来说,受骗的款项是不可以返还的。
关于这一点,在2005年颁布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
在该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中明确指出: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相关律师透露:“涉嫌传销的项目存在巨大的资金安全隐患。因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对传销的打击和处理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参与传销的人员大概分三类:1、组织策划传销的,也就是传销盘的头目和骨干;2、介绍、诱骗、胁迫他们参加传销的,也就是发展过下线的人;3、参加传销的人员,以上这三类人都构成了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按照《刑法》和《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上述第一类和第二类人员参与传销行为的投资和收入,均为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第三类人员的钱已经交给了他们的上线,变成了上线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所以要全部没收并上缴国库,没有钱返还。因此,投资者需要谨慎。”
文章来源:捉销师,特此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