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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7日,靖某建(另案处理)借用他人名义在宁波江北区成立浙江七亿入口 科技有限公司,伙同靖某喜(另案处理)以建立“无限流量新业态社交全民电商平台”为名,成立“ 七亿入口 ”传销组织。
虚构该平台于2020年4月17日上线后的盈利前景,引诱参与人缴纳费用获得发展下线资格,每名参与人可发展三层下线,并称为一级、二级、三级,每级下线又可向下发展三级,以此类推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与人不断发展他人加入,在全国各地大肆发展会员,骗取巨额财物。
该组织初期以免费激活为诱饵发展了1万余名参与人,自2020年3月7日“ 七亿入口 ”APP上线后,要求参加者缴纳100元激活账号获取500“流量”和1个共享二维码后才能发展下线,发展的直接下线会员人数每达到10人,即可获得1分红权,并称商城上线后,每1分红权将获得至少60万元的收益。
允诺会员发展的直接下线会员达到10人且总下线会员累计达100人的团队长,可获1000元现金奖励,发展的直接下线会员达到30人且总下线会员累计达400人的团队长,可获2万元现金奖励。
此外,该组织为会员制定了静态与动态收益运营模式。静态收益模式中,激活会员每人每天获得50“流量”,持续赠送3个月。动态收益模式中,激活会员每发展一名一级会员立获200“流量”,次日起获得25“流量”/天,每发展一名二级会员立获150“流量”,次日起获得20“流量”/天,每发展一名三级会员立获100“流量”,次日起获得15“流量”/天。商城上线后,会员获得的上述“流量”将变现或用于购买商品。以此吸引会员不断发展下级。
其中,靖某建系发起人,负责总体策划、管理组织,靖某喜负责管理会员微信群及资金账目、协调事务、对接APP开发及指导会员操作。被告人初某娣、李某生、曾某红明知上述电商平台尚未建立,仍作为团队长以销售商品为名积极发展下线,其中被告人初某娣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9层,下线层级有43层,共计发展激活下线会员293789人。
被告人李某生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15层,下线层级有39层,共计发展激活下线会员195171人,被告人曾某红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19层,下线层级有24层,共计发展激活下线会员44898人。
2020年4月9日,警方接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线索后至本区人民路645弄132号日湖国贸中心901室抓获靖某建、靖某喜,并当场查扣手机、电脑、宣传单、监控设备等物。至此,该组织已发展会员80余万人,收取参与人缴纳的资金数额累计达7000余万元,而靖某建、靖某喜能提供上线的商品仅有其前期购置用于赠送给会员后剩余的杞参草(固体饮料)
截止被查获时,账户上还剩6000多万资金,其余资金被平台人员挥霍,送人等。
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初某娣、李某生、曾某红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初某娣、李某生、曾某红虽作为团队长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到关键作用,但在共同犯罪中属于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初某娣、李某生、曾某红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初某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2年6个月,缓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被告人李某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3、被告人曾某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利箭提醒:不要轻易相信互联网项目中的低投资高回报,一旦触犯刑法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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