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胡某益以中油溢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运行平台,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合作投资油井开采项目为名,授权宁波、绍兴、嘉兴等地相关机构或个人,通过高档宾馆举行的营销会、年会以及业务员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中油溢家”的集资手段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油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通常称为小资金投资),该投资收益较高,门槛低,只要有钱,万元就可投入,期限1-3年,年收益在18%-24%之间,固定收益,定期按月支付,到期退还本金合同终止;另一种是“油井勘查开采投资协议”,每口油井需投资500万元,协议期限3年,投资收益按日出原油量计算,价格按国际原油价格核算,以后每年递减1吨原油计算收益,每季度回款一次。
这些合同看似正规,实际上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其承诺的高额回报根本无法实现,本质是用新投资人的钱来支付老投资人的利息和本金,形成庞氏骗局。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胡某益继续退赔;查封、冻结在案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来源:湖南金融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