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盘骗局曝光!
网络套路揭秘!

成都众银淘油集正规合法吗?获非法社会组织认可的高新技术产品暗藏哪些风险?

近日,捉销师接到知情人士举报称:成都众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众银)开发的淘油集APP疑似采用涉嫌传销的模式进行市场运作。

经查询,成都众银成立于2018年5月30日,法人袁波(持股100%),监事曾茂有;公司注册资本218万元,实缴-元。

企业关系图谱,图片来源于企查查APP

从企查查APP的成都众银企业关系图谱可以得知,成都众银监事曾茂有先后于2020年4月和8月注册成立四川云创汇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茂有持股100%)和四川淘油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茂有持股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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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开始,成都众银注册了多个名为“淘油集”的各类商标,并开发了一款名为“淘油集”的手机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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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油集是一款自称“车主省钱必备的省钱APP神器”。

据宣传称:淘油集是一款专注于以汽车消费为基点的线下生活场景引流互惠平台。为各合作油站引流海量用户的同时更加方便于油站的管理,用户加油无需下车、更加提升了加油体验,后台评价系统、让油站老板实时掌控人员服务状态、更是为所有人提供了一个零门槛开油站创业的梦想。目前合作油站已覆盖全国300余座城乡, 20000余家油站,可为全国3亿多车主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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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成都众银的淘油集被一个名为“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颁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证书,有效期为2020年6月到202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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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澎湃新闻,新闻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987093

后经查询得知:“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早在2018年2月6日就被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列入非法社会组织。

 

一个被非法社会组织给予高度肯定的成都众银淘油集,却声称能“为所有人提供了一个零门槛开油站创业的梦想”。其给出的“创业”之路的起点还是先“交钱”。知情人士提供的淘油集具体运作模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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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注册即成为普通会员,赠送50元加油优惠金,可在加油时减扣;

充值任意金额就可以分享赚佣金。

充值20元赠送100元加油优惠金,2个月推广权;

充值50元赠送300元加油优惠金,6个月推广权;

充值150元赠送1500元加油优惠金,18个月推广权;

充值300元赠送3600元加油优惠金,36个月推广权;

 

淘油集,自己加油省钱,分享还能赚钱。

升级和福利

1. VIP会员:

完成首次充值(最低20元),成为VIP会员,享受直推奖30% (所有直推用户每次充值金额的30%)。

2. 淘友:

团队达50个VIP会员,直推奖30%,团队奖10% (整体团队新增充值金额的10%,极差拦截)。

3. 淘主:

除开一个大市场后,团队达500个VIP会员,直推奖30%,团队奖20% (整体团队新增充值金额的20%,极差拦截)。

4. 淘冠:

自身是淘主,直推用户也达到淘主级别,直推奖30%,团队奖30% (整体团队新增充值金额的30%,极差拦截); 永久20%加权分红(全平台所有充值金额的20%按星级分配给淘冠用户)。

淘主直推1个淘主=星淘冠

淘主直推2个淘主=星淘冠

以此类推,每增加一星,多得20%加权分红。

例:直推用户充值20元=100元优惠金。

1.VIP会员可以得6元。

2.淘友会员得6+2=8元。

3.淘主会员可以得6+4=10元。

4.一星淘冠会员可以得6+6=12元, 再加20%的永久分红。

例:直推用户充值300元=3600元优惠金。

1.VIP会员可以得90元。

2.淘友会员可以得90+30=120元。

3.淘主会员可以得90+60=150元。

4.一星淘冠会员可以得90+90=180元, 再加20%的永久分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传销行为。

很显然,缴纳费用成为会员,拉人头作为升级条件,层层返利团队计酬牟取暴利,淘油集的市场运作模式涉嫌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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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销师在微信中以“淘油集”为关键词搜索后,得出以上结果,在逐个点开标题发现这些不过是淘油集利用关键词进行洗白的文章,旨在利用多数人法律知识的缺失进行的强行洗白,从而使淘油集划清界限,诱惑更多人加入。

 

普法时间:

 

关于“涉嫌传销行为”的认定。其实还有很简单的办法: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行为认定的三种行为,有其中之一的,均为传销行为。对于传销行为的认定,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团队计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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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单从字面定义上而言,单纯的拉人头行为和收取入门费,根本不是传销,因为团队计酬所代表的多层级计酬方式是传销活动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核心要件,拉人头行为和收取入门费而是以传销为名所实施的诈骗行为,如果把团队计酬从传销中抽离,传销这个概念就不复存在了。

有律师认为,在计酬方式上,三种传销方式基本都是采用多层级计酬的方法,只不过他们的计酬依据会有显著的不同:

拉人头式传销的计酬依据是根据会员的新拉的人员数为计酬依据;

交入门费式传销,最开始被定义为一种“变相传销”,即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入门费或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从而取得相关资格,这种模式中,也往往会有一定的层级,实际上其也会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获取入门资格后的会员也是通过新加入成员缴纳的入门费或者人头数作为计酬依据;

团队计酬式传销则很不一样,其计酬的依据是销售人员的业绩和商品交易额,其利润获取来源是依靠商品的利润,但此种利润依然是非法利润,此种利润的非法性包括价格、质量、交易方式的非法性等等,而此种传销活动中,参加者也有拉人头、层级性的积极性,但是终极的目的和利润来源,依然是商品的销售额,而不是人头数和入门费。

 

《刑法修正案(七)》并没有将以商品销售为依据的团队计酬式传销纳入刑事打击范畴,仅仅将“拉人头、交入门费传销纳入了刑事犯罪的打击范畴”,并不是指拉人头、交入门费传销就不是团队计酬的,相反,团队计酬的计酬方式几乎是所有传销犯罪的共同特征,只不过其计酬的依据不是根据拉人头和入门费数量,而是商品销售业绩。

可见,所有的传销犯罪都是团队计酬的,计酬依据决定了传销的性质,而非计酬方式。

由此可见,“多层次计酬”是涉嫌传销团队发展的核心,大家可以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和深入的解读对比淘油集的市场运作模式进行对比,相信会有自己的判断,从而避免被别有用心之人所误导。

关于成都众银淘油集市场运作模式的最终认定,以执法部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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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淘油集APP

而广大读者在面对淘油集鼓吹的“高额回报”诱惑时,应该擦亮双眼,毕竟天上不会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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