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盘骗局曝光!
网络套路揭秘!

“股神”以“投资炒股”为名非法集资5亿元!获刑18年!

最近,A股市场甚是火爆,人们身边的“股神”估计又多了起来。

交流交流是可以,如果一旦提到集资炒股,那可千万要多个心眼!这不,江苏省常州市的一位“股神”就因为非法集资5个多亿,被判了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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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股票账户余额2014年1月37亿元,2015年1月66亿元,2016年1月104亿元,2017年1月280亿元。但这些数据都是假的!”“说是炒股,其实炒期货。”2017年7月2日以来,多名市民陆续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一派出所报案,都说自己被人骗了。大家七嘴八舌的陈述共同指向当地有名的“股神”——顾某。

顾某被单位辞退后接触了炒股,在股市中打拼出一点名气,并通过社会关系和人脉让“股神”的影响力及知名度不断提升。从2003年开始,顾某等人以“投资炒股”为名,以高利为诱饵,承诺保本付息,通过对外口口相传,吸引他人投资。

2016年6月开始,顾某隐瞒期货投资大量亏损,资金链断裂的真实情况,以虚拟股票账户欺骗他人继续吸收新的投资。

截至案发,顾某等3人共吸收本金5亿多,2亿多本金无法归还。这些集资款除了用于股票、期货买卖、支付利息,还用于购买豪车、别墅等进行挥霍。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等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顾某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

鉴于部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最终法院依法分别判处顾某等3人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一百七十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顾某等3人以炒股为名,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顾某本人后来又隐瞒擅自投资期货大量亏损、资金链断裂的真实情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利箭在出击点评:鉴定这种诈骗并不难,既然宣传炒股很赚钱,又是“大神“,那么早就是亿万富豪了,比如:巴菲特这个“股神”不差钱。”股神“去借钱,说明了资金困难,也说明了差钱,也不赚钱,这还能是“股神”吗?所以被骗就是必然的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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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利箭在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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