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被告人罗某某经人介绍将“同心社区”引入忻城,后以资助贫困学生为幌子,发展蓝某等人加入“同心社区”,注册“汇能共享”APP平台购买投资项目。
2022年5月,被告人蓝某按陈某远的要求筹备成立“同心社区”之家忻城服务站,同年7月1日,该服务站正式成立,由被告人蓝某负责日常管理并安排会员轮流值班,为前来咨询、注册“汇能共享”投资平台的人员提供帮助。该投资平台按入资金额,分为零至九级合伙人等级,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顺序组成上下层级,实行邀请合伙人奖、团队奖、好友助力奖、合伙人特权返佣奖等奖励制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及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在该平台购买投资项目。
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汇能共享”平台投资共计101700元,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购买投资项目有70余人,层级达8级,共获利57805元。被告人蓝某在“汇能共享”平台投资共计1633300元,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购买投资项目有70余人,层级达7级,共获利183118元。
案发后,忻城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蓝某违法所得款110440元,被告人罗某某向忻城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违法所得款21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向法院预缴罚金20000元,被告人蓝某退出违法所得款10000元,并向法院预缴罚金50000元。
忻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蓝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被告人具有坦白等从轻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判决:被告人蓝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罗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罗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下违法所得3680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蓝某退出违法所得1204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下违法所得6267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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