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荣誉公然造假 会员单位子虚乌有
工商信息显示,湖南抖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4日,法定代表人贺永辉,股东贺永辉和何宜军。
在该公司“集团荣誉”墙上悬挂着数块奖牌。包括“小米官方授权合作伙伴”、“中国诚信企业家”、“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中国诚信经营与服务示范单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企业信用评级AAA级企业”。
有意思的是,这些“荣誉奖牌”的授牌时间集中在去年十月以及十二月。而湖南抖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时间则是在今年的4月4日。
这些“早产”的“荣誉”,揭示着湖南抖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竟然公然造假,所有的牌匾均系伪造。
在十余天前,记者暗访时,在同一位置的六块奖牌的主体公司并不是湖南抖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而是湖南抖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如此随心所欲的“变脸”,该司董事长贺永辉竟还被评为“中国诚信企业家”,简直自取其辱,贻笑大方。
本着“审慎、严谨”的工作态度,记者还是就此事多方核实。
记者联系到中国互联网协会,得到的回复是,奖牌并不是中国互联网协会颁发的,他们不是我们的会员。中国互联网协会颁发的证书是纸质的,有公章、右下角有有效期的。
既然奖牌不是中国互联网协会颁发的,那么该司的行为是否对协会构成侵权?对方回复记者称:“像这样我们不可能认的,没有公章、没有有效期,这谁信呢”?
记者又联系惠信荣企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这几块牌匾不是我们出的,应该是企业自己找人做的,长沙小妤海棠传媒有限公司这家企业的证书我们做过,变更之后我们没有接收到相关材料,我们没有为湖南抖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做过任何信用评级服务哦,这个牌匾也不是我们做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记者调查了解到,长沙小妤海棠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更名为湖南抖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而贺永辉正是湖南抖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2023年3月22日,抖金机器人快讯发布文章《湖南抖金机器人新品发布会!AI机器人赋能流量变现湖南抖金机器人为实体引流助力乡村振兴。》文中对贺永辉的职务描述也是湖南抖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然而近日,当记者采访贺永辉时,其称:“我们公司之前叫长沙小妤海棠传媒有限公司,湖南抖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并不是我的,我也不是法人,与我的抖金科技集团没有链接上的关系。”
不清楚贺永辉董事长罔顾事实,急于撇清关系,其真实用意是什么?
曾因帮人打造虚假人设,被媒体曝光
早在2022年7月13日华声新闻就曾发表《22岁买帕拉梅拉?花万元打造的“励志哥”抖音号涉欺诈被封》文章曝光了长沙小妤海棠传媒有限公司收了16800元的培训费,打造“励志青年”的虚假人设,账号被禁言,客户要求退费遭拒。
大肆招募经销商 承诺保本 涉嫌非法集资
据了解,抖金AI营销手机从2022年11月份推向市场,目前大概有100多位合伙人,区代和市代大概300人左右。缴纳1万元加盟费就可以成为合伙人,区代加盟费是46800元,市代加盟费是100800元。推算下来,短短一年时间,湖南抖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仅加盟费就收了超过1000万元。
湖南抖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CEO告诉记者:公司设立了创业基金(奖金池),公司每卖一台手机,招一个代理商、市代,都会从中间拨一个比例,放到创业基金池里面,用来分红,你投了多少钱,分到你投的钱满了为止,也就是现在投1万元,就是能回本1万元。奖金池里多余的奖金只能享受旅游福利了,后来的人进来再来分钱,都是保本。
合伙人(市场合伙人)条件:加盟费10000元
1、送1台机器人手机(价值5968元)权益:
2、送10000个商城购物积分(价值10000元)
3、合伙人密训+全程业务指导(价值1999元)
4、全国招商权(招商奖+订单奖)(价值∞)
5、合伙人特权(超值批发价、期权优先)
区代加盟费46800元、市代100800元,省代目前尚未开放。
订单奖励
省代 、市代、区代区域范围内每成一单奖励300元,合伙人归属某个区域市场;下级代理下单,上级获得固定订单奖:300元/台。
招商奖
招商奖:直推30%,各级代理5%(间推);下级代理下单,上级获得固定订单奖:300元/台;合伙人获得合伙人200元/台。
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湖南抖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招募合伙人、代理商可得30%的直推奖励为噱头,收取加盟费,层级代理,承诺保本,资金打入关联公司湖南抖金智拓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11月16日,记者来到湖南抖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前台旁边的显示屏上正在滚动播放着抖金机器人的功能演示视频,只见一个个不同IP地址的个人抖音账号被打开,而抖金机器人可以自动关注、点赞和评论。
在这里记者见到了湖南抖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贺永辉,记者提出通过AI机器人刷评论、涨粉等提供虚假数据的行为是不是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悖,贺永辉称技术上需要公司技术总监回答一下。
当记者对抖金机器人的代理模式提出质疑时,贺永辉称:“代理模式由相关部门来认定吧,代理有没有问题由市场监管部门来判定嘛,我认为我们的还是合理合法的”。
有媒体报道称,互联网经济是诚信经济,其赖以存在的基石是真实活跃的用户和信息,如果“刷量”成为部分企业的思维惯性和常态做法,那么商业竞争的赛道也会偏移,从比拼质量、服务、创意和价格,滑向比拼道德底线、黑产投入。
流量造假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同时也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
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24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因此,双方进行自动评论、点赞功能软件买卖等流量造假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及正当的竞争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坚持诚实守信,遵守正当的竞争秩序,切勿制造虚假流量,对于提供流量造假服务的合同,存在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绝对无效的法律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事罪名。
4月28日,人民法院报刊发文章《刷量引流软件“挖坑”抖音平台被判赔100万 杭州互联网法院:该软件虚构数据干扰平台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文章指出“XX软件通过模拟人工操作,执行批量的点赞、关注、评论等虚构数据、引流刷量的行为,干扰抖音算法推荐机制的有效运行,妨碍、破坏了抖音短视频的管理、运营、商业推广的正常运行,扰乱短视频市场的竞争秩序,降低用户体验。”
湖南抖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的抖金机器人手机的自动点赞、评论、批量吸粉等虚构数引流刷量的行为或涉嫌违法。
湖南国简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琪律师指出,根据目前现有的资料,湖南抖金科技集团公司确实存在虚假宣传。当然,这还是次要的,更主要的是它以抖音机器人虚构流量、评论与点赞,会造成网络信息的不真实,不客观,容易被人为操纵左右,导致人们价值观的混乱。这种行为本身就违犯互联网法规规定,是种违法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
从其经营模式来看,实施三级分销,上级从下级身上获得利益,符合传销特征。最为关键的是,抖金公司给所谓合伙人的“保本盈利”无法实现,没有合法的利润来源。其一,抖金机器人是人为操控与虚假,本身违法,由此而产生的利润违法。其二,做为投资合伙而言,任何企业都不能保证承诺“保本盈利”,很明显,这种承诺保证有悖逻辑与常识,不可信。其三,在没有合法利润来源的前提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展合伙投资人募集资金,涉嫌非法集资。
接下来,记者将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映,后续进展将持续关注!
(记者 杨登基)
来源:新报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