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何源先后成立红上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红上系”公司(以下统称红上公司),从事融资、投资、放贷等业务。
期间,红上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销售“红大宝”“红小宝”和保理产品等理财产品,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以此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被告人何源系红上公司的发起人、原始股东、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红上公司的组织、指挥和运营,控制红上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
其中,2014年8月至2019年10月,红上公司通过销售“红大宝”理财产品共向1.09万余名投资人非法集资60亿余元,至案发尚有5亿余元本金未兑付。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红上公司通过销售“红小宝”理财产品共向3.02万余名投资人非法集资29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1亿余元本金未兑付。上述资金主要用于对外放贷、还本付息以及支付公司运营费用等用途。
2017年下半年,在“红大宝”理财产品出现大量坏账的情况下,被告人何源为归还投资人本息,又通过设计、销售保理产品的方式继续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同年12月至2019年10月左右,红上公司通过销售保理产品共向3600余名投资人非法集资36亿余元,所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归还“红大宝”和保理产品的本息、支付公司运营费用等,至案发尚有23亿余元本金未兑付。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何源作为红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何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何源应予数罪并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何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在案资产状况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市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
来源:上海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