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左右至2019年3月5日期间,被告人卢某负责领导、管理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在嵊州地区的传销窝点,以销售虚拟的“韩国韩露”化妆品为名,以介绍高薪工作为诱饵,将新人骗至传销窝点,以加入传销组织2年内可赚取百万元相诱惑,其间结伙采取收走手机、24小时身体控制、反锁房门、言语恐吓、打牌体罚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逼迫、诱骗新人加入传销组织。该传销活动的参与者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购买化妆品的套数作为计酬标准,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参与该传销活动的人员至少在30人以上,在嵊州地区形成了以卢某为首要分子,宋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黎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定,卢某组织、领导以销售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化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购买化妆品套数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在传销过程中又多次结伙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持续时间均在24小时以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应予数罪并罚。卢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系犯罪集团,卢某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系首要分子。综合本案存在坦白、退清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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