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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山邑动”现推行的多级制度模式是否还能实现“与科技同步,共创财富自由”?

近期我们发现一款名为“火山邑动”的APP,宣称“着眼创新、注重品质、用为先驱、共创共赢”。果真如宣传这般?接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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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背景,现状如何?

据平台推广资料介绍,“火山邑动”的主体经营公司为厦门火山邑动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22年8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许宝琼,监事为王秋常,大股东为王秋常(持股66%),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缴0元,参保人数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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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企查查

另外,据平台推广资料介绍厦门火山邑动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安晟鼎(厦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起携手规划3-5年内全国200多个城市分布式新能源充电桩的建设,成为中国分布式智能微电网系统建设引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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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该平台推广资料

经查,中安晟鼎(厦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10月8日,法定代表人陈连英,监事李立国,大股东中财国资(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0元,参保人数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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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企查查

然而,据企查查公示信息显示该公司的大股东中财国资(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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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企查查

其原因是因为中财国资(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持股51%)宣告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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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企查查

动静收益,如何解读?

据平台推广资料介绍,参与用户购买充电宝套餐可以获得1.6倍的收益,充电宝套餐分别为5000元、10000元、30000元、50000元、100000元。每日释放0.5%-1%(平台销售额小于3亿元每日释放1%;平台销售额大于3亿,小于15亿每日释放0.8%;大于15亿每天释放0.5%)。每日释放的12%作为复购积分止咳参与复购套餐,不可用于提现。

预计在2023年6月分开放二级市场,可以用来提现或者兑换等值股票。同时参与用户购买十万充电宝套餐还会配送香港主板上市公司的股票,前3000名送5000股,后7000名送3000股(该活动已于4月17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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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该平台推广资料

同时,该平台为了鼓励参与用户积极推广市场,分七个等级,当团队的销售业绩达到一定金额时可以获得最高35%的销售业绩,然后分160天释放完成。接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

1.团队总销售业绩小于20万元则可获得当日新增业绩10%的销售奖;

2.团队总销售业绩大于20万元,小于100万元则可获得当日新增业绩15%的销售奖;

3.团队总销售业绩大于100万元,小于500万元则可获得当日新增业绩20%的销售奖;

4.团队总销售业绩大于500万元,小于1500万元则可获得当日新增业绩25%的销售奖;

5.团队总销售业绩大于1500万元,小于3000万元则可获得当日新增业绩30%的销售奖;

6.团队总销售业绩大于3000万元,小于8000万元则可获得当日新增业绩33%的销售奖;

7.团队总销售业绩大于8000万元则可获得当日新增业绩35%的销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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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该平台推广资料

从上述制度中我们不难看出参与用户需要先去购买充电宝套餐,然后分160天释放,共释放本金的1.6倍,收益可谓不低,同时参与用户还可以通过团队体制内源源不断的拉人头,推广投资来获得最高35%的团队业绩收益。试问如此操作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该条例第七条将上述定义分解为如下三种类型:

第一,拉人头,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入门费,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三,团队计酬,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另外,为了吸引用户购买更多充电宝套餐,还推出了赠送香港主板上市公司的股票。该行为或涉嫌违法,目的是骗取他人多购买产品,而所谓的原始股是没有一点价值的。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例如,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例如,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最近的变化: 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至于以“与科技同步,共创财富自由”为目标的火山邑动今后如何发展?以及该平台现推行模式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是否会得到重视与整改?对此,侠X态度持续保持关注。
文章来源 侠X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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