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人家”这个互联网项目平台,不少人曾经为之疯狂,利箭在出击看到这么一个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5月,周某芳、潘某萍、石某霞参与“人人家”平台并合伙,以周某芳的名义成立“人人家”新昌区域运营中心,以“互联网金融+实体+020商城+数字资产+资产证券化”、“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后配分股权”等标语进行宣传,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在新昌地区开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宣传上市的图片
周某芳、潘某萍、石某霞各自下线层级均达到3层以上,下线人数均超过30人。周某芳、潘某萍、石某霞均通过“人人家”平台推荐下线拿取提成等获利,其中被告人周某芳非法获利33000元,被告人潘某萍非法获利14350元,被告人石彩霞非法获利25750元。2018年2月7日、4月23日,公安机关先后从被告人周某芳、石某霞处扣押人民币20万元、5万元。
2018年1月9日、7月5日,周某芳、潘某萍先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年4月20日,石某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新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芳、潘某萍、石某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周某芳、潘某萍、石某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芳、潘某萍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石某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三被告人均自愿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周某芳、潘某萍、石某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周某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被告人潘某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3、被告人石某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4、追缴被告人周某芳非法所得人民币3.3万元、追缴被告人潘某萍非法所得人民币14350元、追缴被告人石某霞非法所得人民币25750元。
5、由公安机关扣押的周某芳人民币20万元,其中3.3万元予以没收,余款返还被告人周某芳,被告人石某霞人民币5万元,其中257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返还被告人石某霞。
提醒:远离传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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