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近日,中新观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题为《邵宝成与王英、北京幽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
因虚假宣传产品功效遭起诉
据该《民事裁定书》显示,2018年8月20日,原告向王英购买了佳合家美活力霜和平衡霜共计540元,用于治疗原告右腿的静脉曲张。王英告诉原告要每天大面积涂抹,见效快。原告涂抹三天后整个右小腿和脚突然肿了,随后越肿越严重,小腿变成了青紫色,脚踝处出现一道很深的凹陷,且伴有麻木发凉感。
随后,王英向其产品的生产公司即被告北京幽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幽美公司)说明情况,幽美公司派了一名自称是医生的人过来,看过原告情况称这是涂抹活力霜的正常反应,让原告继续使用活力霜。原告不敢再继续使用活力霜,随后到锦州各医院检查治疗。经过一段时间治疗症状有所减缓。原告多次找到王英和公司派来的“医生”就治疗和赔偿问题协商,也曾到锦铁派出所报案,没能解决,原告于2019年4月将王英和幽美公司诉至凌河区法院,在开庭前一天,幽美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原告要求和解,同意赔偿本次诉讼请求的医疗费等损失,并称带原告去北京医院继续治疗。
2019年5月30日幽美公司工作人员为原告订了车票去北京,5月31日至6月18日期间带原告在北京医院检查,6月19日以后幽美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原告回家不再给原告安排治疗了。原告无奈只得返回锦州,但是原告涂抹活力霜后造成的损害一直未治好,右条腿仍然青紫、肿胀、疼痛。从北京回来后原告到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就诊,遵循医嘱服药治疗,症状未得到改善,后于2019年9月20日在解放军第九六八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20年1月20日出院。截止到起诉时,原告右腿的症状也只是有好转,未治愈。
虚假宣传的广告
中新观察注意到,此前就有主流媒体报道了《佳合家美活力霜虚假宣传能治多种疾病并涉嫌传销》的新闻,据相关代理商表示,佳合家美“莱蔓仙姿”活力霜、平衡霜针对腰间盘突出、肾结石、骨刺骨膜炎、修复心间隔膜、甲状腺炎、甲状腺结节肿大、静脉曲张、股骨头坏死、帕金森病、强制性脊椎炎、面瘫、盆腔炎、小腿萎缩、老年痴呆等等有“神奇功效”以及“量子顶级科技+中草药,中西医结合,疗效快,治标又治本。”
对此,据相关医师表示:“化妆品安全性比药品高,但不强调疗效和作用。很多作用药品都未必能够达到,更不要说化妆品了,所以我们在肯定化妆品作用的同时,不要对化妆品寄予不切实际的期望,企业也不要进行扩大的虚假宣传,消费者也不要盲信。”
因涉嫌传销被河北省临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此外,该《民事裁定书》还提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调取的河北省临西县公安局的回复函证据显示,本案被告北京幽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被河北省临西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侦查,并对该公司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吴继群(该公司董事长)、丰彬(该公司总裁)等人进行刑事拘留,现均已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本院调取的材料分析,本案涉案事实为原告购买被告公司产品后发生的纠纷,与被告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最终,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邵宝成的起诉。
中新观察注意到,今年7月,就有相关自媒体透露北京幽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裁以及董事长已失联,具体原因不详。
据悉,佳合家美有一套“共享财富”的奖金制度,即:按照这样的说法,合伙人(批发商)晋升:两个月内直推5位核心代理,个人业绩累计达到2000支,即可申请晋升合伙人。要求:成为合伙人后每三个月累计完成1000支业绩作为考核标准。合伙人利益:1)全国最低价78元;团队进货价每支奖励8元;享受533佣金;运作三级代理;享受全球每支5元分红。
什么是“533”的概念呢?该代理商解释道:“直推一代公司奖励5元,2000瓶×5元=10000×5人=50000元;直推第二代公司奖励3元,2000瓶×3元=6000×25人=150000;直推第三代公司奖励3元,2000瓶×3元=6000×125人=750000元,这样复制5个合伙人,可以达到月收入95万。”
据天眼查APP显示,北京幽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2日,实缴资本400万元,丰彬担任法人、经理,执行董事,持股70%,吴继东担任监事,持股30%。
截图来自天眼查APP
此外,中新观察注意到,天眼查APP还显示,今年8月1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丰彬,吴继江等相关案件的财产保全执行,即(2020)鄂1223执保64号。
截图来自天眼查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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