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灿宏公司”集资诈骗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对公告。具体如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2023)沪02执63号集资诈骗案件,被执行人为沈移平,涉案公司为上海灿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宏公司”)。
为有利于法院便捷、及时发放集资参与人受损款,保障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请集资参与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现就“灿宏公司”的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对确认事项公告如下:
01平台上线时间
平台上线时间:2023年3月14日10时
核对确认期限: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6月13日止。请集资参与人在核对确认截止日前尽快办理,过期线上不再受理。
02平台入口
“灿宏公司”的集资参与人应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登录相关信息核对确认平台,进行信息核对确认:
平台一、在微信中关注公众号“上海二中院”,点击“诉讼服务”——“刑事案款信息核对”,搜索选择 “灿宏公司”集资诈骗案,点击后续案件信息核对事项。
▲识别二维码进入微信公众号
平台二、在微信中搜索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点击 “地方特色”进入“刑事案款信息核对”,搜索选择 “灿宏公司”集资诈骗案,点击进行后续案件信息核对事项。
平台三、在微信中关注公众号“上海法院12368”,点击“诉讼服务”——“当事人”——“刑事案款信息核对”,搜索选择 “灿宏公司”集资诈骗案,点击后续案件信息核对事项。
03登录平台必需资料
本人身份证、实名认证手机号码、中国工商银行I类借记卡。平台在线验证银行卡信息,目前仅支持中国工商银行I类借记卡,若没有该类银行卡请至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后再进行核对确认。有关中国工商银行I类借记卡详情请咨询中国工商银行服务电话95588。
04损失金额确定标准
实际投入金额减去实际取出金额(不区分本金、利息、红利)为实际损失金额。无实际损失金额的集资参与人不纳入登记范围。
05其他
1、对受损金额有异议的,请按平台提示在平台内录入以下内容:本人投资的银行账户卡号、填写银行流水详情并上传相关合同材料及银行流水照片。
2、集资参与人已死亡的,继承人可以凭以下材料进行登记:集资参与人死亡证明、集资参与人的继承人相关信息及联系方式,确定集资参与人的继承人的相关公证书或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书面材料。同一集资参与人有多名继承人的,应当由全部继承人共同指定一名继承人办理,并在平台上传全部继承人签名的委托书。
3、集资参与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定居国(境)外等情况无法自行办理登记的,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应按平台提示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和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
4、如遇人脸识别反复不能通过验证的情况,请于平台上线期间的工作日9:00时至17:00时,致电上海大数据中心电话“962600”转“3售后服务”转“5自然人身份识别”,获取技术支持。
5、受损款将于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对及异议处理完毕后发放。有关受损款发放的事宜本院将另行公告。
注意事项
1、如实、全面、及时填写并核对确认相关信息,避免因不核对确认、不全面核对确认、迟延核对确认而影响自己及其他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冒充他人核对确认相关信息,干扰法院执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法院联系投资受损人不会在电话、短信中要求提供个人隐私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4、请仔细阅读上述公告内容并留意案件的最新公告。
来源:上海二中院
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案 情
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沈某某先后成立、收购上海俐煜金融服务信息有限公司 、上海灿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以投资经营德国米拉山奶粉、长青发公司等项目为幌子,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借款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16年下半年,沈某某推出“以房养老”项目,引诱投资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投灿宏公司。被告人顾某某为获取好处费,明知沈某某通过俐煜公司、灿宏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而引诱并帮助老年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借给沈某某。
截止案发,沈某某共计吸收资金2.98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68亿余元。顾某某鼓动投资客户抵押房产17套,帮助沈某某吸收资金5450万元,未兑付总额5006万余元。顾某某投案后家属退缴2954万余元。
裁 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顾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顾某某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不构成自首。顾某某家属退出2954万余元,可对顾某某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沈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顾某某退赔违法所得,连同已冻结的钱款,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房本在家无用”“不耽误自住或出租”等类似话术为借口,诱骗老年人签订房产抵押担保的借贷合同或相关协议,将抵押房屋获得的资金购买其推介的所谓理财产品,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手段,非法占有老年人房屋。
“以房养老”作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缓解社会及家庭养老压力的可行方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然而,很多不法分子打着国家政策的旗号,营造“养老恐慌”,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恶意设套,借“以房养老”实施非法集资。
被告人沈某某、顾某某诱使老年人抵押房屋以获得资金,再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最终因理财公司资金链断裂,房屋被行使抵押权,老年人落得“钱房两空”。
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以及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沈某某、顾某某定罪处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罚当其罪。
在此提示,老年人应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投资理财时不要盲目被高收益诱惑。同时子女也要关心、照顾老人。只有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联动起来,才能最大限度挤压犯罪分子“行骗空间”,让养老诈骗无处遁形,守护老年人幸福晚年。
来源:上海二中院、精妙话语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