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因其高效便捷而风靡全国。不过,支付宝、微信财付通等第三方平台监管严格,非法网站无法接入,一些非法的“第四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它们为赌博、私彩等从事违法犯罪的网络平台或贩毒、诈骗等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通道,从中获取高额回报。
9月24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违法犯罪提供非法支付结算业务的案件,该案涉案金额达7个亿!其中,不乏有硕士研究生、本科等高学历者。
最终,刘某某等10名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千万元至五万元不等;被告人易某、刘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六十五万元,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罚金五万元。
案情回顾
2018年年底至2019年8月,刘某某等人为获取巨额非法利润,利用注册空壳公司,以公转私、套取现金的形式,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为“大满贯”赌博平台等提供掩饰。
易某等人从全国各地办理数万张物联网卡,然后用物联网手机号向某通讯公司申请手机充值卡卡密,赌客在“大满贯”等上充值并完成支付后,会通过刘某某团伙建立的“华荣聚富”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流转,由易某等收集卡密,进行“洗钱”。“洗白”的资金由刘某某团伙进行代付,给赌博人员提现。刘某某等人建立的具有代付结算功能的平台,上游负责对接商户资金流入,下游对接商户资金流出。
审理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等在没有获得支付结算业务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从中赚取手续费,非法结算资金共计人民近8千万元。
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某等以浙江万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英远森实业有限公司等名义,在没有获得支付结算业务许可的情况下,自建支付结算系统,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从中赚取手续费,非法结算资金共计人民币6亿余元。
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易某、刘某明知刘某某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注册成立公司,帮助刘某某等人回款资金,共计回款6亿余元。
案发后,12名被告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均认罪认罚。
法官说法
本案中,刘某某等人为规避监管,通过搭建平台,为“大满贯”赌博平台等提供非法支付结算,同时将资金通过易某等进行“洗钱”,从而获取非法利润。这种行为已经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而被告人易某、刘某利用信息网络帮助刘某某等人“洗钱”,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刘某某等人从事的非法支付结算是一种新型犯罪,是犯罪分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依托网络进行的非法经营行为,在整个资金转移过程中,它起着中介作用。而为违法犯罪提供非法支付结算业务搭建的支付平台被称作“第四方支付平台”。它是区别于支付宝、微信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一种支付通道,这种通道未获得国家支付结算许可,违反国家支付结算制度,依托支付宝、财付通等正规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大量注册商户或个人账户非法搭建形成。
由于“第四方支付”平台没有支付许可牌照且由个人组建,资金安全没有保障,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用户在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时要认准合规合法的网络支付平台,不要轻信平台虚假宣传,不要随意扫描来源不明的支付二维码,不要将个人资金转入此类非法支付平台,谨防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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