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盘骗局曝光!
网络套路揭秘!

【副业培训骗局多】当心“副业培训陷阱”、小心“高薪兼职”诱惑!老人跳广场舞猝死,家属向组织者索赔60万!法院判了

“边学副业边找工作”“零基础学月入过万”?
当心“副业培训陷阱”
眼下正是春季招聘重要阶段,大量求职者上网求职。一些机构和平台通过在知名网络平台投放引流广告或内容,鼓吹求职者应“边搞副业边找工作”,并诱导他们参加所谓“免费试听,易学习、上手快、好赚钱”“零基础学月入过万”的技能培训。
据新华社报道,此类“副业培训”名目繁多,有不少名不副实,真实目的是以“广告引流—学员进群—忽悠变现—高价售课”牟利。学员高价购买的课程内容质量低劣,多数没有实用价值,既浪费钱又浪费时间。其中部分学员还遭不法分子诈骗。
网络“副业培训陷阱”有一些鲜明的“套路”。大多以“1元学费”“0元学费”“能赚大钱”引流,此后频繁发信息、打电话诱导学员高价买课。相关课费数千元至万余元不等。培训机构往往会“承诺”学员,掏高学费购课学成后,机构能推荐或“派单”提供兼职赚钱机会。但记者发现,这些承诺绝大多数根本无法兑现。“承诺的20天赚回学费,现在40天了也没兑现。”一名短视频剪辑班学员表示。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多名专家称从未听说过心理倾听师这一职业。
面对这类陷阱,学员一旦中招,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保障。记者检索多家网络投诉平台发现,针对上述多家机构的投诉量高达上百条,原因多为“不予退款”。
此外,人数众多的“学员群”还面临被涉诈不法分子盯上的巨大风险。北京丰台公安分局洋桥派出所民警骆君灏告诉记者,近期北京市民李女士报名参加此类副业培训班后,被“讲师”以购物“大额返现”刷单兼职赚钱诱惑,受骗损失上万元钱。
专家表示,治理“副业培训陷阱”的关键和难点在于如何斩断不法机构或平台利用知名网络平台进行引流的链条,厘清引流平台的法律责任,压实平台责任承担机制。“副业培训陷阱”往往利用求职者急于求职的心理,一些当前求职不太顺利的求职者容易上当受骗。
专家建议求职者注意几点:第一,要拒绝“高薪兼职”诱惑,重点关注薪资是否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第二,提升技能辅助求职的想法没有错,但要仔细甄别培训机构资质资格,对“培训技能不积极,忽悠兼职特积极”的机构要特别小心;第三、求职心态要调整好,遇到一时不如意也不要气馁或过度焦虑,放平心态、调整策略或寻求专业人士支持。
老人跳广场舞猝死,家属向组织者索赔60万!法院判了
老人跳“广场舞”猝死,组织者究竟该不该担责呢?
%title插图%num据武汉广播电视台科技生活频道报道,武汉市民杨女士因组织广场舞成了“被告”。2022年1月,她像往常一样组织大家在硚口区玉带古玩城附近练习跳舞表演时,团队里舞龙爱好者张先生突然发生了意外。
最终,张先生因为心源性猝死,不治身亡。张先生去世半个月后,他的家属就将“广场舞”的组织者杨女士告上了法庭。家属认为,张先生在倒地后,杨女士发现这样的情况不仅没有拨打急救电话,反倒是采取了遮挡的方式,脱掉了张先生身上的舞龙服。
而杨女士表示张先生倒地后,团队并不存在延误急救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庭审认为,杨女士组织“广场舞”,单纯为丰富大家的业余生活,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张先生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属于自身机能变化的结果,不是侵权法意义上损害的后果。
法官表示,事情发生以后,杨女士采取了一定的救治措施,拨打急救电话,陪同到医院去抢救,她完成了她认知范围内的一些救治措施,对组织者不应该过于苛责。
电子烟化身奶茶杯、可乐罐偷着卖,为何屡禁不止?
电子烟自问世以来就备受争议,网售被禁止后,电子烟竟然以“奶茶杯”“可乐罐”等日常用品的外观做为外壳,偷偷地进行销售。这些假冒伪劣的电子烟都有哪些危害?为何网上销售渠道层出不穷、屡禁不止?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记者调查发现,几乎所有的主流电商平台对电子烟都做了禁售处理,不过在一些社交平台上,只要稍加修改搜索关键词,搜索“奶茶杯”“星空杯”等,就会发现各种售卖渠道,有的社交平台甚至还有文章分享每天更新的售卖渠道。
从外形看,这些“奶茶杯”“星星杯”等具有很强的迷惑性。不过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并没有生产厂家等信息,有的还会标注尼古丁含量3%。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电子烟管理办法》还规定,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这意味着即便是大品牌电子烟也不可以进行网售。
据新华社2月9日报道,国家烟草专卖局近期开展“奶茶杯”“可乐罐”等调味电子烟整治工作,查处“奶茶杯”“可乐罐”案件593起,涉刑案件84起,追刑188人,查获“奶茶杯”“可乐罐”72.38万支,涉案金额5.07亿元。
涉案金额10万余元,一对男女盗窃三亚多家免税店商品被刑拘
近日,海南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破获系列盗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据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报道,2月8日当地派出所接到三亚国际免税城工作人员报警称,免税城内商店物品被盗,价值4万余元。
%title插图%num经调取相关资料,民警快速锁定男子吴某、女子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民警还发现吴某、张某多次流窜于吉阳区海旅免税城、海棠区三亚国际免税城等商场实施盗窃。
在三亚市局合成作战中心的支持下,民警锁定了吴某、张某落脚点在海口市。2月14日,在海口警方的协助下,民警在海口某公交车站将犯罪嫌疑人吴某、张某抓获。
经讯问,吴某(男,44岁)、张某(女,40岁)均如实供述在三亚市多次流窜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期间共盗窃免税商品27件、普通商品4件,涉案金额10万余元。目前,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吴某、张某刑事拘留。
老员工被找茬儿开除,这事该咋办?
最近,是求职、换工作的高峰期。然而,劳动者因为年龄大被拒之门外的事情不断出现。老员工被找茬儿开除,法律会如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西安一餐馆多人互殴、泼火锅汤,警方通报
据央视网报道,2月17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发布警情通报2月15日,派出所接警,称在新安路某餐馆发生打架。接报警后,该局立即组织警力赶往现场调查处置。
经查,王某1、耶某(女)、魏某和王某2(四人系同乡)等人于2月15日晚聚餐饮酒。期间,王某1、耶某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王某1、耶某、魏某、王某2持酒瓶、饮料瓶等互殴,魏某用火锅汤泼撒他人。
通报指出,王某1、耶某、魏某、王某2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该局已依法立案侦查,对以上四人刑事拘留。
124万元公共收益,法院判了:小区物业返还业主
小区里的电梯广告费、停车费、场地租金等收益,究竟该归谁?最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的终审结果,判决某小区物业公司向业主返还10年的公共收益,总共124万多元。
据央视财经报道,2010年3月开始,该物业公司开始为南京江宁某小区提供服务。十多年来,小区物业一直将小区公共收益据为己有,也未定期公布小区公共收益的详细收支情况。2020年12月,该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小区于2010年至2020年期间的公共收益。
物业公司提出,小区的公共收益为负数,即使有公共收益也应当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应向业主返还。
法院在审理调查中发现,物业公司提供的账目不清晰,无法举证实际支出。同时,双方在物业合同中没有对公共收益分配进行约定。
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依靠业主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当向业主返还。所以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酌定,所得收益的30%为其合理成本,剩余部分就归业主所有。
据此,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向小区业委会返还2010年至2020年期间的小区公共收益124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安警方回应“公务车违停未贴罚单”:罚款100元
2月17日,有网友发布视频反映,在西安市某条道路边,所有违停车辆均被“贴条”,唯独喷涂“市场监督监管”字样的车辆没有被“贴条”。
%title插图%num据人民日报客户端报道,2月18日,西安交警莲湖大队发布通报,回应网友反映问题。通报显示,经调查核实,视频中车辆系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属于违法停放。目前,莲湖大队已对该车驾驶员赵某违停行为依法处以100元罚款。对于当日执勤民警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强化责任意识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严防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男子骑电动车发生车祸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付未获支持
近日,山西一男子骑电动车发生车祸后死亡,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拒赔,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定被保险人并无明知自身无驾驶资格仍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故意,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据工人日报报道,2021年12月1日,庾某骑电动车在山西某地某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两车发生不同程度的损害,庾某倒地,受伤严重。经当地交管部门认定,庾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交通规定,庾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轿车车主承担次要责任。
庾某因此次事故去世后,庾某的妻子及儿子作为庾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出具《拒赔告知书》,认为事故发生时庾某行为违反交通安全法“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约定的情形。
法院认为,庾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区别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知识储备与专业鉴别能力。根据鉴定意见,庾某驾驶的电动车应属于超标车辆,但在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车辆属于机动车、有关部门也未将超标车辆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的情形下,普通自然人将其认定为自行车具备认知的现实基础。庾某并无明知自身无驾驶资格仍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故意。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向庾某的妻子及儿子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支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468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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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嫂春节上工该拿加班工资或补助吗?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一名育儿嫂,目前在北京工作。去年,通过我所在的家政公司,我来到李女士家里帮助照顾一岁多的孩子。今年春节,我与李女士协商后提前几天就回河南老家过年了。没想到,李女士突然给我打来电话,说家里临时有事,请我大年初三也就是1月24日回北京照料孩子。考虑到孩子实在无人照料,我就答应并提前回京了。
马上快到每月结算工资的时间了,我想问问,作为育儿嫂,初三到初六上班,有加班工资或补助吗?如果选择调休,这几天我还可以拿到加班工资或补助吗?
北京 孟女士

为您释疑

孟女士您好!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其中包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是否有加班费,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
家庭雇佣的家庭保姆(包括育儿嫂在内)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育儿嫂等家庭保姆是否与家政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也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种情况是,雇主将工资付给家政公司,公司再支付给家庭保姆,家庭保姆受家政公司的日常管理,如待岗时也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了工资,家庭保姆与家政公司之间有可能成立劳动关系。另一种情况是,家政公司仅收取中介费,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只是签订了信息服务合同。
在不适用劳动法的情况下,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是否有加班费或加班补助应当按照育儿嫂与雇主、公司的约定来执行。育儿嫂等家庭保姆可以按照当地行业惯例或双方约定,主张法定休假日的加班补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3年春节,1月21日至27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明确,春节放假3天,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涉及到今年春节,如果孟女士与雇主及家政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初三上班可以按照北京地区的行业惯例或双方约定,主张加班补助。
如果孟女士与家政公司形成劳动关系,那么公司安排孟女士初三上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且不可用补休替代;初四、初五和初六可以先给孟女士安排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斌倜
文章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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