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安美拉有着怎样的平台背景?“浙江拉手贸易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团队计酬传销案”曾披露出了怎样的内容?“YORKIRY莹润舒养精华露”自称具有消炎功效是否合规?“YORKIRY嫩肤洁面乳”是否具有美白作用?“氧气花园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肽饮品”被创始人包装出保健功效又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该平台现行的奖金制度该如何解读?“稳赚不赔”、“没有风险”的广告语是否合理?
传销案发,遭到重罚
据安美拉官网介绍,安美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注册于首尔,2011年中国分公司落地中国杭州,2014年东阳基地分公司成立,总投资1个亿,占地面积28亩,意大利进口机器280台,员工总人数500人,目前,安美拉品牌渠道建设为新零售渠道及实体店渠道结合。经查,安美拉官网(www.anmeila.com)和官方公众号的认证主体为东阳市蔻蔻针织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丁荔荔,股东有丁荔荔(大股东)、丁滔滔,注册资本200万元,据2021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股东们的实缴出资额仅有3万元,参保员工仅有1人。
截至目前,安美拉旗下已发展出小爷队、放飞梦想队、星光灿烂风火队、璀璨人生队、舞动奇迹队等多支团队。安美拉经过多年发展,声势渐盛,创始人丁荔荔的名声在互联网上也变得愈发响亮,她的个人抖音账号眼下也已拥有了百万粉丝。关于有着“拼命姐”绰号的丁荔荔的过往经历,据公开资料显示,此人于1982年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1998年初中毕业后跟随父母去常熟做生意;2008年,丁荔荔第一次创业,在义乌创办了丽嘉欣袜业;2016年,丁荔荔和其他12位创始人创办了安美拉,当时注册了浙江美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拉手贸易有限公司,同年7月,安美拉系统正式上线;安美拉创立后,其业绩也是突飞猛进,有数据显示,经过短短10个月时间,安美拉的营业额就达到了一个亿,升级为最高级别的代理足足有1050个,5个月后,安美拉业绩突破了两个亿。
2019年2月,彼时的丁荔荔曾在微博上发表了这样的感慨:“不敢做互联网的人说:‘互联网是传销、是赌博’,与时俱进的人说:‘互联网是逆袭,让你华丽转身’。”
但颇为讽刺的是,转眼间到了3月下旬,“浙江拉手贸易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团队计酬传销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义市监管罚字〔2019〕00073号)便得以公示。调查发现,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浙江拉手贸易有限公司都是安美拉品牌真正的经营主体,直至该公司在东窗事发后完成注销。事发前,丁荔荔本人也时常以“浙江拉手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拉手贸易创始人”的身份抛头露面。
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浙江拉手贸易有限公司设置有特约、代言人、总裁、梦想合伙人等微商代理级别,相应的准入门槛条件依次是一次性购买380元、3000元、12000元、46000元的货物,各级别有不同的进货差价,级别越高,拿货价越低,卖货利润越高,同时针对梦想合伙人级别的代理商还设置有一系列的奖励模式:推荐奖、销售提成、团队奖励等。实际上,合伙人的业绩包括了下级代理商的业绩以及下线合伙人的业绩,也就是整个团队的业绩,假如团队业绩较高,就可以拿到更多的销售奖励,以此鼓励合伙人发展人员组成团队,以团队计酬的方式给予奖励。在推行上述奖励模式期间,该公司共发展梦想合伙人级别代理商1000余人,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最终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模式细节,经调查发现,安美拉经销商阿梅(化名)在当时曾发布了如下资料进行过解读:
顺带一提,就在上述处罚发生一年前,拉手贸易公司还曾遭到过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义市监管罚字〔2018〕06144号),据“浙江拉手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开始生产标有“全棉时代”字样的打底裤。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图片来源:企查查)
揭底模式,多重收益
时过境迁,安美拉在现如今所推行的奖金制度与当初相比又出现了怎样的变化?据推广人员阿强(化名)提供的资料显示,按照现行模式来看,最低级别可以说是旗舰店(更低级别还有会员,不过并不能算做经销商,只是赚差价),报单3.6万即可成为旗舰店级别,拥有该身份后除了可以享受最低拿货价(3.5折到5折,产品不同折扣不同)之外,还有机会拿到如下奖励:
一、拓展奖
直系4%、间系2%
二、补货提成
上家2%
三、岗位工资
安美拉将“岗位”分为三种,分别是连锁店、区长、大区,以连锁店为例,该级别的岗位工资为2%,团队如果做了10万元的业绩,连锁店可以拿到2000元的工资。相较之下,区长和大区的工资更高,区长是3%,大区是4%。
晋升连锁店的条件:
条件一
1.旗舰店身份;
2.个人累计出货达5万元;
3.团队累计出货达50万元。
条件二
个人一次打18万货款。
晋升区长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个人一次打款36万,另一种方式是团队业绩达到80万;团队拥有3个直属区长并通过公司创始人面试,即可升级为大区,大区则需要面对“每年业绩不低于1000万”的考核。
此外,根据规则,直推大区还有额外奖励可以享受,奖励为10万元。
四、团队奖励
1万(销售金额)-1%(返利)
3万-2%
6万-3%
10万-3.5%
15万-4%
30万-5%
50万-6%
100万-7%
300万-8%
500万-9%
800万-10%
稳赚不赔,没有风险?
为了收到更好的招商效果,安美拉的官方公众号还曾在题为《优秀店主杨婷|从0收入宝妈到开出2家门店,月收入突破5万》的文章中,以发布所谓“受益者创业案例”的形式暗示安美拉这项事业具有“没有风险”的特征。
无独有偶,在丁荔荔的个人微博号所发布的宣传材料当中,也出现了有关“稳赚不赔”的广告语。
(丁荔荔目前还是上图中出现的浙江安蜜派公司的监事)
对此,我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对于投资理财类广告有明确约束:“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是对未来效果、收益或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二是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化妆产品,自称消炎?
文章的最后,我们再来关注一下安美拉旗下产品所涉及到的宣传问题。截止目前,安美拉已面向市场推出了多款化妆产品,“YORKIRY莹润舒养精华露”便是其中之一,官方公众号曾在题为《新品速递|安美拉&氧气花园3月新品抢鲜预览》的文章中指出这款产品具有消炎功效。
而实际上,该产品仅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为浙G妆网备字2021000230,并非医疗器械或药品。
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等文件要求,化妆品宣称用语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词语: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显然,安美拉官方公众号所宣传的“消炎”功效超出了化妆品定义,属于超范围宣传和宣传医疗作用,属于违规宣传。《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为禁止标注的内容,其中就包括“抗炎”、“消炎”等关键词。
在官方公众号的包装下,存在虚假宣传问题的化妆品还包括“YORKIRY嫩肤洁面乳”在内,这款产品被相关文章指出具有美白作用。
但调查发现,该产品的备案编号为浙G妆网备字2020000216,同样属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用于祛斑美白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对此,《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化妆品的名称、成分、功效等标签标注的事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因此,普通化妆品在广告中标注美白等特殊化妆品功效,涉嫌构成了虚假功效宣称行为。
普通食品,保健功效?
除了化妆品,安美拉还涉足到了食品领域当中,“氧气花园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肽饮品”近来备受经销商们的青睐,丁荔荔在个人视频号平台当中对该产品也是不吝溢美之词,并表示该产品具有提高免疫力的保健功效。
而实际上,该产品仅为普通食品,并非保健食品,据产品外包装显示,该产品的许可证号为SC10631011600013。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具有“提高免疫力”功效的食品一律归为“保健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同时规定,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当非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时,可依据《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的情形对其定性。非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是对食品本身性能和功能的虚假描述,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以虚假广告对其定性。
后 记
近年来,网上围绕着化妆品、普通食品出现的虚假宣传问题层出叠现,对此,《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明文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至于安美拉在今后会如何发展?围绕着相关产品出现的虚假宣传问题,能否得到经营方的重视与整改?对此,微商电商调研将继续保持关注。
来源:微商电商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