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盘骗局曝光!
网络套路揭秘!

黑钱”成了“白钱”!利用虚拟币在火币“跑分”洗钱10人获刑!!!

与传统通过多级银行卡层层转账洗钱不同,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特点的虚拟币成了犯罪团伙洗钱的新媒介,将“黑钱”通过买卖方式兑换成虚拟币再卖出,一来二去,“黑钱”就洗成了“白钱”。近日,由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利用虚拟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宣判,张某、李某等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9万元至1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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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9日,句容警方接到市民滕某报警称自己遭遇网络诈骗,后警方在进行资金流向查询时发现被骗资金流入了肖某(另案处理)的银行账户。经查,肖某在火币虚拟币交易平台上多次售卖虚拟币USDT。据肖某供述,其是听从上家安排将上家转给其的火币卖出后取现。

警方在对火币交易账户溯源追踪中发现,肖某卖出的火币均是从同一个混币资金池(即流入和流出资金很难找出对手端,隐藏交易路径及身份信息,阻断资金之间的关联)中流出,资金池的火币金额高达1200万余元,而部分火币是从另一伙人的火币账户中卖出,后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将前端团伙李某等10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经查,2020年8月,李某在一个“跑分”群中看到有人在收USDT的消息,且佣金不菲,遂与上家“雷神”取得联系,在火币平台上做起买卖虚拟币的生意,由李某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发给“雷神”,“雷神”将买币的钱转到李某的银行账户,由李某用这笔钱在平台上买币,按照要求将火币通过扫码或指定链接方式转出到指定账户,而最终火币均会流入一个总的资金池,每买1万元佣金70元。为了逃避监管,二人平时都在境外软件上交流。因每个火币账户每天只能买2万元至3万元的USDT,李某又找到3人“跑分”。此外,还有另外一伙买币的张某等6人团伙也在进行同样的“跑分”操作。

李某等人的操作实际上就是在为上游犯罪团伙“洗黑钱”,“黑钱”一转入上游团伙提供的一级银行账户后,立即转入李某等前端团伙的二级账户,由前端团伙迅速提现至第三方平台,后用绑定的账户在交易软件上用“黑钱”买成虚拟币再提币到指定账户,由另一伙后端人员将指定账户中的虚拟币卖出。整个洗钱过程快速且难以追踪,加上前、后端人员互不联系,追踪“黑钱”去向更是难上加难。

据介绍,警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的被害人有19名,涉及被骗资金227万余元,但涉案的上游犯罪团伙在得手后将“黑钱”分成多笔转入不同洗钱团伙账户,李某团伙、张某团伙就是其中两个,如何厘清两团伙实际参与洗钱数额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后,句容检察院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对案件侦破经过、人员关系及地位作用、资金流向多次分析研判,最终查明李某等人共计参与洗钱7万余元,张某等人共计参与洗钱87万余元,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为全力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承办检察官多次督促各被告人主动退赃,最终上述被告人共计退赃40万余元,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情节,句容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利用“虚拟货币”“区块链”等名义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而该类违法犯罪手段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是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二是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三是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此类活动通常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无论传销币还是盘子,本质上都一样,无非换了层皮,通过拉人头争取返佣,当有利润的时候,团长长大力拉人头,一旦后头资金跟不上,随时崩盘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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