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陕0724刑初54号,认定“中国普惠商城黑石通汇证券”是以“香港黑石投融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网络APP平台投资为依托,以宣传上市、打造全民持股为幌子,以招募原始股东、招募合伙人、招募推广者为名进行现场授课和微信推广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下线会员的网络传销组织。
据判决书认定事实,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11月13日加入“中国普惠商城黑石通汇证券”平台成为会员,后担任报单中心负责人,其在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区附近门面房开设的集美磁水机销售店内通过线上分享、线下授课等方式推广平台、发展会员。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被平台任命为“胡杨商学院”院长后,又注册成立了“牡丹江市胡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以此为依托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曙光新城成立工作室,继续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张某通过在平台注册会员的13个帐号累计充值475次,充值金额763197;累计提现19次,提现金额769000,实际提现金额69210(美金)。被告人张某除通过平台提现获益外,还通过与会员之间资产兑冲(收取下级会员现金后,将自己平台资产包内资产转移销售给注册会员)等方式获益,并在平台奖金账户、证券账户、股票账户有大量资金。对此,公诉机关以张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而提起公诉。
判决书显示,针对法院认定事实,张某辩称其是以投资者身份参与传销,不是以领导者身份参与,之所以加入传销组织,是为了验证该组织的真伪。且在对平台产生怀疑后有劝阻他人继续发展下线的行为,辩护人认为其有犯罪中止情节。
针对张某的辩称,法院审理认为,其属于在传销活动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的人,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未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亦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其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
法院判决:根据《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并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的415260元。
律师解读
针对本案,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张帅帅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公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刑事案件,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公民张某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及其是否具有犯罪中止情节?
第一:张某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行为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积极参与“中国普惠商城黑石通汇证券”网络传销平台,并通过线上线下发展下级会员,从传销平台获取得利益,其行为扰乱了经济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其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第二:张某是否具有犯罪中止情节?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后,犯意消失、犯罪行为停止的一种终局状态。
而本案中张某在对平台产生怀疑后有劝阻他人继续发展下线的行为,但其还继续按照平台上级领导的安排从事传销活动,其下线仍在继续发展下线,他在犯罪过程中没有自动放弃犯罪,也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即其行为不是处于一种终局状态,所以张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涉案财物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