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强制性保险。投保企业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人承担赔偿和治理责任,是维护环境受害人权益和修复生态的一种理赔制度和救济手段,转移和分散参保企业的经营风险。
受害人供图
近日,捉销师收到一个因“环责险”投资项目而引发的纠纷,据受害人王先生(化名)称,自己因投资广西极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极能”)“环责险”项目导致百余万投资款无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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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受害人王先生(乙方)与广西极能(甲方)签署的合同显示:鉴于甲方作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广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唯一授权运营管理平台 (附相关授权证书 )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双赢诚信原则签 订本协议 ,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项目推行实施为导向,实现全面有效的落实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执行为基本原则。现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项目(以下简称 ″环强险″)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 本项目需投入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400万元为前期已投入费用 ,1600万元为入会费用 ),为尽快落实项目落地资金,乙方应于 2019年 8月 5日前将应出资额汇入甲方账户 (账户信息附后 )双方出资及分配比例如下 :
(1)甲方愿意出让 10%的股权及分配权给乙方,乙方出资 200万元 ;
(2)所得的代理保险净收益 :甲方享受净收益 90%,乙方享受净收益 10%。
而在签署合同后,其承诺的项目回报却一直无法兑现,于是王先生将广西极能告上法庭,据该案件《民事判决书》显示,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通过朋友杨麒蓉的介绍认识被告徐卫良,2019年7月,被告徐卫良向原告介绍被告极能公司是其投资成立的一家投资环境污染强制保险业务项目并取得相关专业资质的公司,并称投资该项目非常赚钱,每一股需要投资200万元,每股每年分红至少得1000万元,并多次催问原告,原告答应只入一股200万元……原告分多次向广西极能公司转账200万元……但协议签订至今2年多时间,原告并未取得涉案项目的股权及分配权,从未获得该项目的任何收益。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原告于2020年12月20日向被告徐卫良正式提出退股,被告徐卫良于2020年12月24日同意原告退股并承诺于2021年3月底前全部退回原告投资款200万元。但至今为止,被告徐卫良仅于2021年4月6日退还35万元、2021年6月7日退还40万元,尚有125万元款项未退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广西极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签订的《环责险合作协议》于2020年10月24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极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12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以16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6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以12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还清之日):
三、被告徐卫良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遗憾的是,虽有法院判决,王先生一直未收到125万元的执行款,而广西极能依旧以环责险项目推广为名继续招募人员投资加入。
图片资料来源于企查查APP
据企查查APP数据显示,广西极能成立于2015年11月10日,法人陈丽霞独资,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2年10月14日,陈丽霞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限制高消费。
对此,捉销师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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