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近日,中新观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题为《江油市国酷科技有限公司、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二审行政裁定书》)。
据该《二审行政裁定书》显示,江油市国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油国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行初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油国酷公司涉嫌传销被立案侦查
经查,2019年7月4日,江油市公安局根据四川省公安厅下发的《“美酷系”专案查处工作方案》,其附件“国酷公司美酷家实体店运作模式,国酷公司在各地参股设立分公司并开设美酷家实体店,国酷公司控股60%,剩余40%股份由20-48名自然人合伙出资。美酷家实体店净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自然人股东获得利润中的40%,国酷公司获得利润中的60%进行再分配:所获利润的50%分配给当地会员,剩余部分的30%分配给全国会员,70%由国酷公司获得”、“美酷家门店一栏信息表,江油店负责人谢代淑,公司名称江油市国酷科技有限公司……”等。为此,江油市公安局联系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油国酷公司涉嫌传销进行查处,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案源登记。
2019年7月5日,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江油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一行到江油国酷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其2楼会议室墙面安装了显示屏并配备电脑、光盘,布置了40套桌、椅,江油国酷公司招商负责人宋绍林称其布置是为了接待顾客,对本公司产品进行宣传,以吸引顾客加入本公司会员,截止目前共进行了5场不同规模宣传活动。当即,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其负责人批准,对江油国酷公司的1台电脑主机、2张光盘、3本账本予以扣押,经通知江油国酷公司负责人未到场,当场向江油国酷公司招商负责人宋绍林告知因江油国酷公司涉嫌传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扣押,当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并就《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载明的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等权利、救济途径进行了现场告知,由其在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同时邀请江油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
2019年7月8日,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江油国酷公司的传销行为已涉嫌犯罪,不属其管辖,向江油市公安局移送违法线索由其处理,并移交了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及扣押物品电脑主机1台、光盘2张、账本3本。2019年8月7日,江油市公安局对江油国酷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2020年5月9日,江油国酷公司对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诉讼。
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上诉人江油国酷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楚,与实际不符,没有采信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适用法律不当,导致裁决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算起,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上诉人从2019年7月5日到现在,只给上诉人一份扣押清单,其他什么也没给上诉人。一审法院认定当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没有依据及上诉人签字的送达回证。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程序违法;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法院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基本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江油国酷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江油国酷公司是否明确知道所诉行政行为的内容,本案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被上诉人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一审诉讼中提供的2019年7月5日的视频资料及《现场笔录》,当日,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江油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到江油国酷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因该公司涉嫌传销,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江油国酷公司的电脑主机、光盘、账本予以扣押并装箱封存。上诉人江油国酷公司招商负责人宋绍林在被上诉人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制作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且《现场笔录》就《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内容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等进行了告知,同时邀请江油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字。
因此,上诉人江油国酷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即应当知道被上诉人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公司物品实施了强制措施,被上诉人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亦告知了上诉人江油国酷公司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江油国酷公司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并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江油国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截图来自:天眼查APP
据天眼查APP显示,江油市国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24日,实缴资本为100万元,该公司谢代淑担任法人、经理,执行董事,持股4%,该公司最大股东是一家名为“绵阳国酷商巢科技有限公司” 。
截图来自:天眼查APP
值得注意的是,绵阳国酷商巢科技有限公司最大股东是国酷集团有限公司,而国酷集团有限公司法人是李昌强,持股57%,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日,实缴资本 30000万元。
李昌强等骨干因涉嫌传销被抓
据悉,2012年2月2日,李昌强等人在四川注册成都市注册成立了四川美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国酷(美酷)集团有限公司)。李昌强等人以国酷集团为运营主体,下设省市县分公司、五大部门、六大板块。
值得注意的是,国酷集团以股权交易名义,以“投资原始股,两年回报36万”为噱头,吸引投资者参与,采用收取700至35000元不等金额获得成为会员的资格,同时要求会员发展下线,获得推荐奖励(权益份额),进行传销活动,骗取财务。
中新观察还注意到,2019年2月26日和硕县公安局破获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出售“美酷集团原始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该团伙成员韩宪军、韩玲玉等人已被和硕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1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通报显示,近日该局正在侦办国酷(美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昌强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李昌强等涉案骨干成员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今年8月20日,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被告人陈某某1与他人设立眉山国酷乐美商贸有限公司,利用“Mike众创平台”,以办理基础会员享受购买商品一定折扣为诱导,大量吸收基础会员产生对上层的对碰奖励,再向基础会员宣传投资入股成为权益份额会员后可在国酷集团公司“Mike众创”平台买卖权益份额。每推荐一人成为权益份额会员,还可获得投资额度的10%直推奖;根据其层级关系可获得“左、右团队”下层所有会员业绩总额差的5%至8%对碰奖励;下层会员获得对碰奖后其上线6层可获得5%至10%的领导奖,逐步形成“金字塔”形利益链条。
为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相关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对此,中新观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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