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候鸟式”养老为幌子,向3700余名被害人非法集资4.54亿余元,已兑付2.74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79亿余元。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蒋某忠等7人集资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宝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蒋某忠以上海胧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胧泉资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名义,伙同被告人孙某伟、倪某超、高某娣、杨某英、叶某兵等公司高管,雇佣被告人韩某英等为财务人员,在本市各区及全国多地设立分部,以“候鸟式”养老为幌子,虚假宣传胧泉资产公司发展前景,以15%-24%的高额回报向社会老年群体发展会员、出售养老床位和借款并承诺保本付息,非法集资后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公司养老业务收益难以覆盖资金使用成本,仅靠借新还旧维持运转。经审计,胧泉资产公司共计向3700余名被害人非法集资4.54亿余元,已兑付2.74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79亿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忠伙同其余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忠、孙某伟、倪某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承担主犯的罪责;被告人高某娣、杨某英、叶某兵、韩某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伟、杨某英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韩某英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英、韩某英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超、杨某英、韩某英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宝山法院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对三名主犯被告人蒋某忠、孙某伟、倪某超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至七十万元不等;对四名从犯被告人高某娣、杨某英、叶某兵、韩某英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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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或者集资诈骗项目常用的手段
第一,任何传销或者集资诈骗项目都会对其项目进行国家支持的包装,为了迷惑参与者,他们首先会假借国家政策、断章取义国家领导人讲话、盗用国家项目、利用大众媒体包装宣传,甚至直接以挂靠国有企业、与某些社团组织合作等方式。目的是证明其“合法性”。
第二,借用国家政策或者市场上兴起的概念,例如被传销组织用烂了的“阳光工程”、“北部湾大开发”、“西部大开发”、“电子商务”、“区块链”、“虚拟币”、“大宗商品交易”、“原始股”、“资产证券”、“共享经济”,以及最近热闹的“元宇宙”、“新能源”、“环保低碳”等等概念。目的是证明其“可行性”、“项目有前(钱)景”。
第三,通过所谓典型成功人士的塑造,树立赚钱的某某人物、翻身的典范等。目的是证明其能够带动人人致富的“造福机器”,掩盖骗局的“一将功成万骨枯”的事实。
第四,面对社会大众及媒体的预警曝光,甚至在被执法部门查处打击后,辩称是遭遇竞争对手的攻击、执法部门的敛财执法、媒体机构的敲诈勒索,以虚构此类谎言来掩盖其违法犯罪的本质。
涉嫌传销常见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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