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5日,法定代表人BarryWan(又名万某,已判决),2015年10月,BarryWan等人利用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耀(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合发全球平台和合发APP网上商城,以赠送原始期权股权为名、以高额推荐奖励和即将上市获得高额报酬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1万元、3万元、5万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为了鼓励发展会员,公司设立推荐奖、区域代理奖等奖项,按照推荐人与被推荐人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公司通过直推奖励和团队计酬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招揽会员、发展下线,形成层级,骗取财物。
2015年10月18日至2016年8月7日(第一阶段),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实行“九级分成”的传销制度,一个会员缴纳入门费后,根据推荐人关系,其往上九层均可获得入门费提成,提成比例为1、2、3层各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20%,4、5、6层各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10%,7、8、9层各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5%。
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22日(第二阶段),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实行“三级分成”的传销制度,一个会员缴纳入门费后,根据推荐人关系,其往上三层均可获得入门费提成,提成比例为1层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25%,2层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15%,3层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10%。经鉴定,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九级分成”阶段发展会员7686人,层级40级;“三级分成”阶段发展会员15261人,层级14级。两阶段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共计净收取门店加盟费、城市代理费及片区代理费合计186141083.26元。
万某(外文名BarryWan,又名万百万)供述,其是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耀(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三家公司都属于 合发全球 平台,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也有重合,都在同一个地方办公。合耀(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只是一个空壳,没有实际经营。
合发全球 包括RM门店、全球家、合发购、OTO新零售四个板块。RM门店是让消费者在平台开网店卖产品和推广商品,公司收取消费者开门店的费用。初级门店需要向公司缴纳1万元门店费,中级门店缴纳3万元,高级门店缴纳5万元。全球家板块对接酒店、民宿进入平台销售。合发购板块,主要是对接工厂到平台销售,TOT新零售板块,主要是对接线下实体店到平台进行销售。平台分为免费会员和交费会员。免费会员向公司缴纳相应费用升级。
2015年公司实行九级分成的促销政策,根据推荐人关系,其往上九层都可以获得奖励。2016年公司实行三级分成,根据推荐人关系,其往上三层都可以获得奖励。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要收取RM门店费用,就是会员缴纳的1万元、3万元、5万元。
被告人杜某某自2015年12月7日起任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客户部总监,负责公司大客户部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签约城市代理和片区代理,收取代理费。自2017年8月18日至2019年2月其担任合发全球平台总经理,协助董事长管理合发全球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发展、推广合发全球平台,引诱他人加入,自2017年8月18日至同年8月22日,该平台共发展会员265人。
被告人朱某武为合发全球舟山市代理负责人,为合发全球平台在舟山市的发起人、管理人,合发全球平台在滨州市的合伙人之一。其在合发全球平台第一阶段发展下线会员1852个,下线层级18级。第二阶段发展下线会员4942个,下线层级25级。两阶段实际控制账户累计获得分销收入155万多元。
被告人刘某分别于2016年11月、2017年12月成为合发全球滨城区代理、滨州市代理的负责人,为合发全球平台在滨州市范围内的经营、管理人,并在其经营的“合发房银滨州市运营中心”店内宣传合发全球平台,设立专门培训场所,宣传、讲解合发全球平台,发展下线会员。经鉴定,其在合发全球平台第一阶段发展下线会员10人,层级6级,第二阶段发展下线会员113个,下线层级11级。两阶段实际控制账户累计获得分销收入31万多元。
被告人刁某某为合发全球舟山市、滨州市代理的合伙人之一,其多次在刘某经营的“合发房银滨州市运营中心”店内向会员讲课,宣传合发全球平台及经营模式,发展下线会员。经鉴定,其在合发全球平台第一阶段发展下线会员215人,层级14级,第二阶段发展下线会员1393人,下线层级21人。两阶段实际控制账户累计获得分销收入76万多元。………………………….。
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耀(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向会员收取入门费,代理费。2018年9月13日经公安机关依法冻结该账户内余额及账户内理财产品326975000元,共冻结金额407108629.3元。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朱某某、刘某、刁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被告人 在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关被告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积极预缴罚金,酌情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杜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刁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二、….冻结金额407108629.3元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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