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左右,云商企服数据处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总公司)等企业搭建“云商企服”传销平台,开始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招收学员。该平台学员需缴纳入门培训费,加入后可通过发展下线等方式获取收益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结构。同年,被告人曹某某、叶某先后在北京总公司注册成为云企服学员。2019年底,叶某回到桐城宣传云企服平台、招收学员,后注册设立北京云商企服科技中心桐城分中心、北京云商企服科技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下称桐城分院),并被北京总公司任命为桐城分院负责人、院长,实际管理、策划桐城分院的运营。曹某某受北京总公司委派加入桐城分院工作,并实际担任分院副院长一职,辅助分院的管理、运营工作。叶某、曹某某等人直接或间接为云企服传销组织发展下线300余人,发展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超过30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曹某某等四人利用云企服平台,伙同上线人员招收学员,要求参加者缴纳培训费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进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四被告人所具有的相关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分别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四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合议庭考虑案情重大、复杂,决定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本案“云企服”北京总公司负责人及相关高管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被其他省法院的生效判决追究了刑事责任。该公司对外宣称有价值几十亿元的大厦,资金实力雄厚,与国家多所高校合作招收学员,只要交纳一定数额的培训费即可成为“云企服”学员,学员经培训后只需在微信朋友圈发发广告宣传就能获得报酬收益。同时,该公司宣称会向学员赠送一定数额的“云谷”,待公司上市后学员可以使用激活的“云谷”置换上市公司股票,以此吸引人投资成为 “云企服”学员。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虽然“云企服”北京总公司从表面上看,是注册登记的企业,但该公司并无任何商品或向社会公众提供任何服务,公司资金来源均是学员缴纳的“培训费”,且获利方式明显与常理不符,故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加强辨别,以免落入不法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之中。
本文转自桐城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