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讲课、播放国盟普惠证券宣传视频录像、组织国盟普惠证券产品说明会(招商会)和国盟普惠证券年会、悬挂宣传条幅、组织敦化投资人到哈尔滨市参加国盟普惠证券招商会等方式大肆开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宇和刘某(已判刑)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在未获得国家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前提下,组建嘉禾团队,非法经营宣称“由美国国盟集团推出的‘国盟普惠证券’,即‘IHA全球普惠证券”,以投资国盟普惠证券获得加入资格,以获得静态收益和通过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获得动态收益为目的,组织开展传销活动。
刘某宇伙同刘某投资国盟普惠证券获得加入资格,以A会员点位发展张某、孙某1(均已判刑),张某、孙某1以B会员点位发展孙某2、王某1(均已判刑),孙某2、王某1以C会员点位在敦化市发展下线人员罗某等人,罗某发展王某2(已判刑),王某2以D会员点位发展樊某(已判刑)。
2016年9月30日王某2、樊某在敦化市敦百国际酒店召开产品说明会,邀请刘某宇、刘某、张某、孙某1到敦化市推介国盟普惠证券。2016年10月王某2、樊某在敦化市成立国盟普惠证券工作室,广泛开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期间,刘某宇、刘某、孙某2等以采取在敦化市国盟普惠证券工作室讲课、播放国盟普惠证券宣传视频录像、组织国盟普惠证券产品说明会(招商会)和国盟普惠证券年会、悬挂宣传条幅、组织敦化投资人到哈尔滨市参加国盟普惠证券招商会等方式大肆开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被告人刘某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刘某宇在敦化市发展下线人员300余人,累计投资数额为350万余元。
敦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宇以推销“国盟普惠证券”为名,通过对他人进行宣传、培训、收取投入资金,要求参加者以投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刘某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