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乡一传销组织被警方捣毁,高X、王X庆、赵XX三人被抓捕归案。该公司在组织传销犯罪活动的5个月时间内,发展会员59级、42万个账号,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会员接受传销资金91.57万笔,金额82.33亿元。经法院审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乡一传销组织被捣毁,复制“善心汇”经营模式
2017年2月份到7月份,刘XX(已判决)等10人,复制“善心汇”经营模式,在网上开辟网站,组织团队通过线上线下推广“兴中天互助平台”方式发展会员,以“投资返利、拉人返利”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大肆开展传销活动。2017年7月份,“善心汇”公司被依法打击后,“兴中天公司”受其影响,停止运行。该公司在组织传销犯罪活动的5个月时间内,发展会员59级、42万个账号,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会员接受传销资金91.57万笔,金额82.33亿元。
涉案金额众多
被告人高X、王X庆、赵XX参加兴中天资金互助平台,注册账号并积极发展下线,根据审计报告显示,被告人高X账号的下线层级数共21层,合计下线帐号2195个,删除未激活及身份证号重复的账号后剩余下线账号为1485个,取得静态收益为-18000元,动态收益为107000元,涉案金额为32627000元,累计获利金额为89000元;被告人王X庆的下线层级数共10层,合计下线账号数950个,删除未激活及身份证号重复的账号后剩余下线账号为对643个,取得静态收益为-12000元,动态收益为297000元,涉案金额为18251000元,累计获利金额为285000元;被告人赵XX的下线层级数共八层。合计下线账号数182个。
删除未激活及身份证号重复的账号后,剩余下线账号为130个,取得静态收益为78000元,动态收益为122000元,涉案金额为8037300元,累计获利金额为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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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被告人的照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结业证书一份、高X、赵XX、王X庆下线层级表各一份、王X庆兴中天项目打款记录清单一份。
2证人证言:证人刘XX、王X博、边XX、张X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X、赵XX、王X庆的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立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高X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的专项审计报告,豫立信专审字【2019】第017号、豫立信专审字【2019】第019号的关于赵XX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的专项审计报告、豫立信专审字【2019】第022号的关于王X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的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X、赵XX、王X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三人被抓捕归案
被告人高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XXX,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X庆,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XXX,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于2019年10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XXX,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X、王X庆、赵XX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高X、赵XX、王X庆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退回封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封丘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0日退查重报。被告人高X、赵XX、王X庆签订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文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王X庆、赵XX伙同刘XX(已判决)等人以资金互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
高X、王X庆、赵XX与刘XX(已判决)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高X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对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X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X庆
被告人王X庆经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对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庆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XX
被告人赵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XX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