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陈某等人(均已判决)在网络上设立“PlusToken”平台开展传销活动,该平台没有任何实质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及韩囯、日本等国家传播,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会员账号,并缴纳500美金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按照推荐发展加入顺序及下线人数、投资金额,将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和创世五个等级,该平台设置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等收益方式,以此进行返利,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纳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田通过他人推荐加入该平台,后其通过微信等途径积极宣传推荐“PlusToken”平台,邀请他人加入该平台。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田在“PlusToken”平台对应账号最高层级为第24层级,共有33144个下级会员账号,下级层数有28层。查明陈某丰、陈某珍、徐某伟、赵某丽、叶某飞、苏某祥、张某良、姜某顿、凌某翠、陈某、张某辉等30余人均为被告人王某田的下级会员,涉及6个层级以上。经统计,被告人王某田账户在“PlusToken”平台陆续提取比特币90.1142个、以太坊7037.7654903个、瑞波币131940个、柚子6816.7588个,但用途及去向不明。(公众号:利箭在行动)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有陈某丰、陈某珍、徐某伟、赵某丽、叶某飞、苏某祥、张某良、姜某顿、凌某翠、陈某、张某辉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光盘数据,前科查询记录,相关案件材料,刑事裁定书,嫌疑人身份,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田结伙通过网络平台组织、领导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加入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田有自首情节与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并予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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