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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传销案宣判!“大圣旗舰商城”攀枝花市代理获刑5年

 

8月10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对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破获的“大圣旗舰商城”特大传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大圣旗舰商城”攀枝花的市代理罗某某以及东区区代理胡某、前进镇镇代理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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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以来,绵阳大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圣公司)开发“大圣旗舰商城”网络平台,设计“消费返利模式”,对宣称该模式为“多赢分享模式”,声称会员消费后可以获返全部消费款。

 

同时,公司在全国各地发展省级总监,市级经理,县级主管和乡镇专员等市场运营人员,并要求市场运营人员对外宣传“消费全返”模式,以此吸引大量实体店铺商家、消费者注册成为电商会员和消费会员。

 

大圣公司以从其代理区域的商家销售金额中提成为奖励条件,要求市场运营人员对外宣传在“大圣旗舰商城”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满500元,将以红包形式全部返还,成为商家会员。(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

 

以普通会员身份购买商品满2000元,或者缴纳费用满300元的,将获得从发展人员消费金额中返利,吸引商家会员和普通会员注册,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

 

2016年9月2日,罗某某经人推荐注册成为“大圣旗舰商城”网络平台商家会员,同年9月5日注册成为攀枝花市仁和区区代理、仁和区金江镇镇代理,12月23日注册成为攀枝花市代理。

 

2016年9月8日,胡某经罗某某推荐注册成为“大圣旗舰商城”网络平台商家会员,次日注册成为攀枝花市东区区代理。

 

2016年10月13日,李某注册成为“大圣旗舰商城”网络平台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镇代理,同年12月15日经胡某推荐注册成为普通会员。

 

至案发,罗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消费会员1426人,提现254047元;李某直接或间接发展消费会员128人,提现8820元;胡某直接或间接发展消费会员164人,提现25837元。

 

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李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8月10日,东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胡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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