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奶茶店出事了,继李维嘉代言的“快乐方程式”出事后,关晓彤代言的奶茶“天然呆”也出事了。
明星代言奶茶又翻车了?网络上的两种声音
4月6日,“关晓彤及关联奶茶公司被起诉”这一话题登上了热搜,引起了众多网友的热议。据了解温州欧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日前起诉了上海至丙品牌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天然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关晓彤本人,案件还在审理中。对此众多新闻媒体也纷纷作出了自己的报道。
自“关晓彤及关联奶茶公司被起诉”这一话题成为热议后,奶茶公司本体成都天然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紧急发出了声明并强调,关晓彤女士并非合同主体,也没有参与过公司经营管理的工作,针对网传的起诉消息,已委托律师调查处理。同时向关晓彤女士带来的困扰,深感抱歉。
与此同时,关晓彤的工作室也迅速转发了这条声明,并表示针对人身攻击以及诽谤言论已经委托律师取证,但对于关晓彤与奶茶店的关系,并没有作出任何回应。
消息一出,关于这件事情的评论大多有两种声音:一种是维护自家明星,纷纷站队“奶茶店与我家明星无关,请某些黑粉赶紧撤退”;“奶茶店都声明与我家明星无关了,我家明星不是背锅侠”等言论。另外一种则是“澄清连句对不起都没有,一副高高在上的姿态,自己代言出事后,自己没事就可以了吗?”;“赚钱的时候不说没关系,一出事就推脱的干干净净”。
更有一些加盟商跑到店铺门口哭喊“关晓彤还我血汗钱”,也有加盟商说“当初就是因为关晓彤代言才加盟的,现在血本无归。”
高出行业均值的加盟费,“天然呆”的问题层出不穷
加盟一家奶茶店真的会血本无归吗?对于这样的疑问,小编也做了一些了解,去年有媒体报道,天然呆的加盟费大约为12.8万,还要缴纳20000元的保证金,而且使用期限只有3年,后续想用这个品牌名就要继续交钱,截止目前全国200多家加盟店,仅仅是加盟费就赚了2500多万。而近几年火起来的蜜雪冰城的加盟费仅在8000-10000元左右,由此看来明星品牌的加盟费远高于行业均值。
借用关晓彤的明星影响力,在奶茶行业已经饱和的情况下,天然呆依旧快速扩张,短短一年内,就在全国52个城市开出将近200家门店,而由于扩张速度太快,2021年3月因为天然呆广告含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内容,违反广告法,被处罚了5万块。与此同时我们还注意到,成都天然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还有另外两起司法案件,相关案件皆由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除了上述事件,更是有加盟商控诉,自己缴纳了加盟费、原料费、运输费,可天然呆现在不管不顾。而且天然呆疑似不具备开放加盟的资格,加盟商想要退钱,对方却不退;还有加盟商爆料天然呆的原料也有问题,为了节约成本,把牛奶换成了奶精粉,致使原有的奶茶品质大大降低;一个加盟商想要开店至少要投入70多万,包括房租、水电、人工、原料、加盟费等,原本大家想要开奶茶店赚钱,可因为天然呆的原因,根本开不下去,损失却要自己来承担。
议论纷纷,真的与“彤”无关吗?
案件还在审理当中尚无定论,关晓彤也是第一时间撇清了关系,如果你再说我们有关系,还要告你,那这件事情到底和关晓彤有没有关系呢?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天然呆这家公司以及关晓彤与他们之间的关系。
据企查查显示,天然呆奶茶隶属成都天然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诗杭,股东列表里除了周诗杭的另外一家“成都添好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外,就是一家名叫“彤梦心缘(成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而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最大的股东就是关晓彤的父亲关少曾。
在2020年年底,关晓彤顺理成章的称为了天然呆的代言人,开店时,关晓彤也去了奶茶店现场站台,而工作室微博的消息称关晓彤为天然呆店长。为此关晓彤也专门发了微博打广告。粉丝们更是称呼她为老板,关晓彤也愉快的接受了这个称呼,以老板店长的名义宣传奶茶店。
当然明星只要一开个什么店,就会有一群明星好友送来祝福,关晓彤也很好的利用了自己的明星效应,找了一群明星朋友帮她宣传,而这些宣传话语都是同一个:祝晓彤妹妹的天然呆奶茶,开业大吉。
从合作的角度来看,关晓彤的确没有和天然呆公司签订代言合同,这家公司关晓彤也没有股权,双方之间也没有固定的经营和被经营的关系。
但天然呆奶茶初上市的时候就说,关晓彤是店长,是联合创始人。而天然呆的微博界面,天然呆官网也都挂着关晓彤的照片,并且上面标注着天然呆店长关晓彤。成都天然呆直营店开业前就开始用关晓彤店长的名义预热,开业的时候关晓彤本人又去店面亲自做宣传。
经企查查企业图谱上来看,关晓彤父亲关少曾为天然呆品牌股东,间接持股35%,母亲李军则担任天然呆公司的监事,那女儿关晓彤就做了该品牌事实上的代言人。
既然天然呆称关晓彤“并非合同主体,并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那她为什么要请明星朋友们帮忙宣传,难道大家都这么闲,不需要拍戏、录综艺赚钱吗?关晓彤本人亲自去站台宣传,不为赚钱难道是去做公益?
用法律看清现实,理性看待,不诋毁,不盲从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还特意去查了一下广告法。
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 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如有违反,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明星推介的产品出现问题,如果涉及虚假广告或者因为虚假广告所致,明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视情节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明星还要对被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如果明星在做广告代言时,对相关产品和服务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为发现系虚假广告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则无需为此承担相关责任。
看到这里希望大家能够理性看待此事,至于关晓彤和这件事情到底有没有关系,案件审理到最后自然会知道。
最后,再次提醒广大网友,明星品牌的加盟的背后确实有很大的噱头,但在考虑要不要加盟时,不要只看明星效应,还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在加盟品牌时,要审慎核实特许人的特许备案资质、品牌资源内容及权属、谨慎签订合同条款等,不要头脑一热就投资加盟了,等到自身权益受损的时候,却发现自己没有任何证据,以至于无法为自己维权,损失的钱财也拿不回来。
李旭反传防骗团队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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