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4月至2010年9月,张某(已另案处理)以和德公司的名义在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建设养殖场,李某参与其中,多次向参与群众就养殖场规模及前景进行虚假宣传,编造该公司与甘肃正大公司合作养猪项目系国家扶贫工程,享受国家补助及政府贴息贷款,以3至4个月为一期、10%至3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钱款。
同时协助张某与参与群众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款担保承诺书,先后骗取参与人孙某等79人现金共计731.432万元,返还33.31万元,实际造成经济损失698.12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依法继续追缴赃款。
提 示
非法集资手段不断翻新,教你几招识别骗局。
一是合法外衣。多数从事非法集资犯罪的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经济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具有一定的蒙蔽性,在群众交纳集资款时,出具借条、收据、收款证明等不同名目的集资凭证,有的还辅之协议、合同等,骗取群众信任。
二是暴利引诱。无论是采取什么形式,犯罪嫌疑人都会把回报定的很高,以支付高息红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非法集资者一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三是感情投资。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或抓住一些老年朋友手头有闲钱又没有投资渠道的心理,用赠送礼品、聚餐活动等方式,以小恩小惠笼络人心,以高利息为诱惑,非法获取资金。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任何承诺“高息”“高额回报”的项目都不可信,面对高额利息诱惑,应当保持理性,冷静分析,不要掉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陷阱。同时,不要抱着投机心理向公众吸收存款,若触犯刑法,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