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一则起诉书显示,2016年5月,凌某某(已判决)、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安排蒋某某(已判决)在成都成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蒋某某为法人)。同年6月份左右,凌某某指使梁某某给蒋某某安排了制作客户管理系统的任务。2017年3月,凌某某为方便西联平台的搭建和沟通便组建了微信群,群内有被告人梁某某、蒋某某、刘某某(已判决)、徐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等人。2017年7月份左右,蒋某某成功开发了该客户管理系统。随后,梁某某将西联平台的交易服务器地址等信息交给蒋某某,让蒋某某实现该客户管理系统和西联平台的数据对接。之后,梁某某又安排蒋某某按照陈某某提供的西联平台交易服务器地址和账号进行对接,并指示蒋某某接下来的工作按照陈某某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期间,蒋某某按照陈某某的要求制作了西联平台的中英文版面,并设计了代理商开发客户的推广功能、代理商返佣功能和清算中心功能, 并将可以调节返佣金额的权限交给了陈某某。
网站建好后,蒋某某按照陈某某的指使,将入金通道直接与**支付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接,实现了被害人的资金通过入金通道直接进入陈某某掌握的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在**支付公司的账户内,该客户资金还可继续被转入其它任一银行卡账户内,从而导致客户无法即时出金而需审核通过后才可出金。2017年8月份左右,蒋某某将开发好的软件交给陈某某进行测试,经进一步系统完善后,最终与陈某某提供的服务器(在日本)进行了对接并全面启动运营。同时凌某某又于2017年8月7日提供五十万元资金给刘某某(已判决),用于平台运营和客户开发。2017年12月份,徐某某、刘某某发展许某某(已判决)、戴某某(已判决)等代理商,给代理商提供清算中心功能。
在平台正式投入运营期间,2018年1月底至2月初,因陈某某私自调高了佣金比例,从而引发了陈某某与徐某某、刘某某之间的内部矛盾,陈某某便先后两次关闭西联平台服务器致使系统瘫痪,后凌某某专门召集蒋某某、梁某某等人解决支付通道问题,并指使蒋某某直接将陈某某掌控的支付通道强行变更为刘某某掌控的某某支付机构通道。但因该平台两次被人为关闭,导致客户恐慌,纷纷申请出金,而陈某某等人直接将客户资金私自转出,导致客户无法正常出金而系统显示一直处于审核状态,被害人遂发觉被骗,纷纷报案,平台彻底崩溃。义马市公安局也于2018年2月26日接到报案后立案侦查。
许某某于2018年1月2日注册为该西联平台清算中心角色,并租赁湖南省长沙市中天广场写字楼**房间作为犯罪窝点,任命喻某某(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为副总经理,招揽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与其他十九名已被判决业务员实施诈骗,并按照自己的职务、绩效进行抽成分赃。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8年1月份以来,虚构女性身份,利用话术及虚假盈利截图,使用网络昵称“扬帆起航”骗取被害人呼某某到西联金融平台投资44590元,骗取被害人林某某到西联金融平台手续费100元,截止平台崩溃呼某某损失44590元、林某某损失100元。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8年1月份以来,虚构身份,利用话术及虚假盈利截图,使用微信昵称“中金财富-王韶颜”骗取被害人余某某到西联金融平台投资32000元,截止平台崩溃余某某损失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2.同案犯许某某、沈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呼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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