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件,2014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张某某、刘某某介绍加入了宣传碧威资本集团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投入资金购买碧威资本集团的帝威二元期权共荣基金或碧威环球基金原始股,从而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关系,以投资金额及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
被告人吴某某将碧威资本集团的传销活动带至庆阳后积极向他人宣传碧威资本,以炫耀自己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旅游活动、获得公司奖励的方式,先后发展了被告人马某、方某某及白某某等人为其下线,并鼓动马某、方某某等人继续发展下线加入。
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方某某在方某某位于庆阳市西峰区金都西苑小区的汗蒸馆向他人大肆宣传碧威资本投资发展下线。吴某某、马某、方某某以发宣传册、请客吃饭、上门游说、介绍碧威公司的发展前景、给他人看后台返利账户确认高额动静态收益等方式积极向他人宣传。
期间该传销组织的刘某某及公司人员多次到庆阳宣传碧威资本集团,被告人吴某某负责组织刘某某等人在庆阳三力宾馆召开碧威环球基金推进会,被告人吴某某先接待后将会议通知给马某、方某某,后由被告人马某、方某某将刘某某等人来庆阳的消息通知给自己的下线,让下线和有意向参加碧威资本集团投资的人积极参会,接受刘某某等人的宣传蛊惑,被告人吴某某在大会上发言鼓动下线人员继续发展人员加入到碧威资本集团的传销组织之中。
庆阳市加入该传销组织的人员均是由吴某某、马某、方某某及其下线发展而来。而被告人方某某的汗蒸馆则成了吴某某、马某、方某某宣传碧威资本集团和召开会议宣传的重要场所,被告人马某在该传销组织中负责“报单”、“调币”、“布线”等。
至2015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方某某等人组建的传销组织层级已超过3层以上,人数达30人以上。
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投案。
案发后,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从被告人吴某某处查获黄色金属1块、碧威资本集团宣传册3本,从被告人方某某处查获帝威二元期权操作手册1本,从赵某处查获二元期权交易教育手册初学者指南1本,均已随案移送。
西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方某某以进行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碧威期权及原始股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投资金额及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人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获利数额等情况,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马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方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