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以来,李x平、侯x年、王x(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境外租赁服务器,通过互联网搭建联盟俱乐部平台(网站域名:www.xinke369.com/yz.aspx)成立传销组织(该俱乐部办公地点设在盱眙县游泳馆北侧蓝湾咖啡店旁)。2017年8月份,该传销组织网站域名变更为:www.xinke369.net/yz.aspx。该传销组织自成立以来打着“全国中小型企业诚信联盟”的幌子,对外虚假宣传以江苏信鼎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生态环保项目筹集资金,宣传只需消费5500元购买同等值产品即可注册成为该俱乐部会员,并获得推广经营资格,引诱他人参加。该网站平台同时设置以直接或者间接依靠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的“分享奖”“见点奖”“层级奖”及“股东分红奖”。
2017年3月3日,该组织在我县影剧院召开江苏信鼎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保启动大会。案发时,该传销组织在我县境内已发展会员人数超30人以上,层级5层。被告人单博于2016年12月份左右,在其母亲李x平的安排下负责该传销组织网站后台维护、会员注册、加盟费收取及奖金下发工作。
截至案发,上述传销组织非法获利14448991元。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银行流水明细、勘验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博在传销组织中负责传销网络平台和资金的管理,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博和他人共同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单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单博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陈士贤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单博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退赃、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单博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辩护人孙奥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单博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侯x年、王x、黄x照、李x平(均另案处理)四人相识后,约定向“全国中小企业诚信联盟”联盟主任伊x辉缴纳一定费用,从而获得以黄x照为法定代表人的江苏信鼎科技有限公司加入该联盟成为会员的资格,后获得伊x辉介绍的“生态环保项目”,再以发展该项目需筹集资金为名,对外宣传只需缴纳人民币(币种下同)5000元购买相关产品后即可成为该项目会员,获得推广经营资格,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顺序、数量组成一定层级,并以此作为依据获得“分享奖”“见点奖”“层碰奖”等酬金,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为骗取财物,上述人员在盱眙县奥体中心租赁房屋设立了办公地点,由王x联系他人制作了www.xinke369.com会员管理平台。后因王x管理上述会员平台引起传销组织内部人员的不信任,2016年12月,被告人单博受其母亲李x平安排至盱眙接替王x负责上述传销组织的会员管理平台的管理、会员加盟费的收取、奖金的拨付等工作。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单博为此到江苏南通找到制作该平台的人员购买了网站的源代码。至2017年7月,因传销组织内部人员侯x年等与李x平发生矛盾,后李x平和被告人单博离开盱眙,在山东地区继续以此模式骗取他人财物,在该地区会员管理平台为www.xinke369.net。截止案发,该传销组织仅在我县境内发展会员已超人数30人、层级5层。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案发,上述传销组织通过银行卡收取会员报单款43303813元,拨付会员奖金体现款28854822元,非法获利14448991元。另查明,被告人单博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规劝同案犯罪嫌疑人李x平、李帅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再查明,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现金人民币7700066.44元,在本院审理阶段,其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单博的供述,同案关系人侯x年、黄x照、李x平、李帅、伊x辉的证言,证人黄某、赵某、马某、朱某甲、贾某甲、肖某甲、顾某、姜某甲、张某甲、邱某、李某甲、翟某、陆某、丁某、周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肖某乙、朱某乙、张某丁、姜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杨某、胡某、殷某、周某乙、韩某、陶某、付某、唐某甲、汪某、徐某、贾某乙、岳某、李某乙、范某、唐某乙、刘某、曾某、邵某、华某、朱某丙、李某丙、郭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远程勘验记录、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勘验检查笔录,涉案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审计报告,盱眙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江苏信鼎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江苏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记录,被告人单博购买房产、车辆的相关书证,搜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涉案人员基本信息表,被告人单博的前科查询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博等人以发展生态环保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以此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单博和他人共同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单博在传销组织中受李x平安排负责平台管理、奖金拨付等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单博规劝他人自动投案,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单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单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单博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部分退赃等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情况,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单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依法对盱眙县公安局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700066.44元及被告人单博亲属代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00元予以追缴,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5348924.56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