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元气森林因其乳茶产品“0蔗糖”的宣传语容易引发“误解”道歉,并将“0蔗糖”改为低糖。但消费者似乎并不买账,他们在评论中写道,“道歉有用吗?我的肥肉不接受道歉!”
几乎同时,传出元气森林获得融资的消息。在业内人士看来,融资消息很可能只是为了提振市场的信心,其高估值的可靠性存疑。
主打“0糖”概念涉嫌欺骗消费者
4月10日,元气森林发布致歉声明称,在乳茶产品的产品标示和宣传中,没有说明“0糖”和“0蔗糖”的区别,容易引发误解。
元气森林在其官方微博发布《一个迟来的升级》的公告,对未说清楚“0蔗糖”与“0糖”一事道歉。此外,元气森林还向之前购买过元气森林乳茶的用户道歉,并发放20元现金红包。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表示,元气森林如果不是把0糖作为宣传卖点,只是写在配料表中,只是涉嫌误导消费者;但其现在将零糖零脂零卡作为整个产品的差异化卖点,那这情况就严重了。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铭对记者表示,元气森林的广告语主要问题在于其主打的“0蔗糖”概念,实际上元气森林推崇的“0”概念,没有任何数学意义。因为在食品标签里,“0”也只是个相对概念。在食品行业,标签上如果声明是“无糖”,则表示该产品每100克或100毫升糖含量不超过0.5克。而元气森林这份声明中已经承认饮品中含有“结晶果糖”,结晶果糖也是糖类的一种,所以,元气森林在其产品宣传方面所主打的“0糖”概念存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嫌疑。
赵铭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也就是说,作为经营者的元气森林有义务在提供产品前向消费者解释“0蔗糖”等产品性能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内容,否则经营者涉嫌欺诈消费者,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被指避重就轻,估值可靠性存疑
随着消费者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目前,控糖、戒糖、断糖已经成为大众追求健康生活的必要方式,“0糖0卡0脂”产品成为流行趋势,“无糖”产品备受青睐。
在此背景下,元气森林推出0糖0脂0卡的气泡水等产品,该系列产品一经推出就受到消费者追捧,随后,元气森林又推出乳茶系列产品,不过,该产品随即遭到质疑。此次元气森林“自曝”或可追溯至三个月前。
1月中旬,一位慕尼黑大学流行病学硕士质疑元气森林的乳茶产品在宣传时避重就轻:“无论是乳蛋白、乳脂肪还是乳糖,都是有能量的;元气森林额外加的果糖,热量也和普通的含糖饮料里加的白砂糖(也就是蔗糖)差不多了。一瓶480ml的咖啡味乳茶能量高达206千卡,已经相当于一个轻体力活动的18-49岁女性的1/3顿午饭了。”该人士还称,元气森林乳茶产品标签写着“0蔗糖·低脂肪”,宣传语是“奶茶控不怕胖”,但在产品背面的配料表显示,虽然乳茶并未添加蔗糖,但其实添加了结晶果糖。果糖在喝多后,会对肝脏造成健康危害。
元气森林随即发布声明,称已对部分批次产品的标签进行了修改,并承诺三个月内再次升级标签,清晰标识含糖情况。记者发现,彼时“奶茶控不怕胖”的宣传语已被删除,变成了“无蔗糖不等于无糖”。
尽管三个月后,元气森林对含糖情况做出调整,但是此举仍被指“避重就轻”。
有分析称:“无糖”概念虽然让元气森林在饮品行业一路高歌猛进,但也是悬在元气森林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元气森林把乳茶产品改成“低糖”,存在转移焦点的可能。
记者就元气森林的其他产品是不是真的无糖采访元气森林相关负责人,但是截至发稿前并未收到回复。
公开资料显示,元气森林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互联网+饮料公司,专门生产无糖、低热量产品。成立以来,元气森林曾获挑战者资本、共青城星创、千贤资本等多家机构投资。4月9日,媒体报道称元气森林完成新一轮约5亿美元的战略融资,本轮融资完成后,元气森林估值已达60亿美元。去年,元气森林上一轮融资估值约为20亿美元。不到一年时间里,元气森林估值暴涨约3倍。
“估值更多是少数人推高的预期,很难在二级市场或公开市场得到认可,所以这个估值的可靠性存疑。”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如此对记者表示。
此前已遭质疑,关联公司曾被罚没32万
和元气森林“爆红”几乎同步调的是来自外界的诸多质疑。去年中旬,就有媒体直指其成立四年来既没有独特技术,也缺乏产品壁垒,仅依靠营销套路与宣传包装,一路狂飙突进。
“0糖0脂0卡”是元气森林苏打气泡水的核心卖点,根据其在电商平台旗舰店相应产品上公布的详情,其是采用了天然代糖赤藓糖醇。
北京协和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医师陈伟在“医问到底”视频中指出,“0卡0糖”饮料的味道大多数来自于商业的甜味剂。甜味剂本身是安全的,可以分为带热卡的甜味剂和不带热卡的甜味剂,那么它能够产生更多的甜味,甚至比蔗糖要甜200-300倍。
据称,如果单纯和含糖饮料相比,0卡0糖饮料确实对防治肥胖有帮助。但若和饮水相比,由于甜味剂在大脑中会产生兴奋的作用,会引导消费者摄入更多的高热量食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无糖饮料并不是完全健康的饮料。且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上已发现,摄入甜味剂会对人体的糖耐量及血脂代谢产生一些不良影响。
“元气森林利用了伪日系包装迅速吸引眼球,之后通过0糖0脂0卡概念深度介入消费者核心需求,然后再利用资本加持在高铁、机场以及一线城市主要便利店(布局)提升品牌的调性,这两年,元气森林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本质来看,它就是一个打擦边球的网红品牌。”朱丹蓬这样向记者表示。
他一并指出,当前,元气森林已经拥有一定的市场基础,也收获了一波粉丝,未来朝着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资本化以及规模化这五个方向发展,基本会较为顺利。“但如果还是靠走捷径、打擦边球吸睛,长期的发展就很难说了”。
另外,根据2021年3月17日核准的工商信息,目前,除元气森林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外,LFC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高榕四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高榕四期合作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峰上观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四家公司是元气森林的股东方。
公开资料显示,如今的元气森林有“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及“北京浩繁科技有限公司”两个曾用名。其中,2018年3月6日,北京浩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被海淀局没收违法所得4.07万元并罚款人民币28.51万。
撕掉“0蔗糖”标签,道个歉就算完了?
近年来,随着健康饮食科学观念的普及和影响,特别是对很多既想喝有甜味的美味饮料,又想健康不长胖年轻人,那些标着“无糖”“0热量”的饮料成了替代选择。元気森林正是抓住这一商机,把“无糖”生意做得一路高歌猛进,赚得盆满钵满,成为饮料界最大的一匹“黑马”。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其宣传的“0蔗糖”并不等于“0糖”,其产品更是包含了“三种糖”——乳糖、结晶果糖和天然代糖。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法律角度说,含糖的元気森林竭力在推广中营造出“无糖”的印象,误导消费者,涉嫌虚假宣传。对此,不能止于撕掉“0蔗糖”标签、道个歉就完了,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处罚,提高虚假宣传的违法成本。
还应该看到,此次元気森林“0糖”争议,恐怕只是当下“无糖食品”虚假宣传的冰山一角,这提醒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无糖食品广告宣传的监管,不能让企业玩文字游戏忽悠消费者。
专家:元气森林涉嫌虚假宣传,该罚!
元气森林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4月12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法律人士。法律专家一致表示,元气森林产品宣传涉嫌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民事法律责任,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分析指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或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随着消费者健康理念的不断提升,食品中是否含糖成分越来越受到关注,甚至已经成为影响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选择的重要因素。比如,有的消费者患有糖尿病等基础疾病,不能饮用含糖饮料的,会专门选择标注“无糖”的饮料购买。
元气森林乳茶实际上是含糖的,但却在外包装上显著标注“0蔗糖”字样,会对消费者造成无糖的误导,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选择,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安全权。
“众所周知,0卡0糖对防治肥胖和身体健康有帮助,元气森林在其产品中特别强调‘0蔗糖’,目的是引导消费者认同其产品的健康价值,不同程度地明示或暗示其产品更为有益的作用,但却并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注配料表中成分的具体含量,客观上容易误导消费者。”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阮万锦律师分析指出,《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夸大的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元气森林在之前的产品中标示“0蔗糖”,与实际产品含糖的事实不符,涉嫌构成虚假宣传。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也认为,元气森林的宣传行为明显构成误导宣传。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元气森林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购买过该产品的消费者也有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该企业索赔,主张货款3倍或最低500元的惩罚性赔偿。”芦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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