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起诉书上显示,2017年1月,兰新民(已判决)在网络上设立了亚元交易平台,组建传销组织。2017年12月,该平台改名为文旅资产现货交易平台。亚元交易(文旅资产现货交易)平台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传播,在无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发行亚元(文旅资产)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缴纳一定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
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按照个人业绩的多少分为普通会员、股东会员、乡镇分公司、县分公司、市分公司和省分公司六个等级,根据发展下线人数、投资额,按照动态、静态奖励的方式进行返利。
动态模式按照个人业绩确定比例,业绩2万以上的,奖金比例为6%;10万以上的,奖金比例为8%;50万以上的,奖金比例为10%,集团公司考核三个市场,小区业绩不低于15万元;150万以上的,奖金比例为12%,集团公司考核三个市场,小区业绩不低于20万元;500万以上的,奖金比例为14%,集团公司考核三个市场,小区业绩不低于80万元。静态模式就是投资钱进去以后,不发展下线,按照平台每日交易量分红。
2017年10月以来,陈某某、丑某某等人(均已起诉)及被告人白某某、陈某、蒋某某先后加入“亚元交易平台”,通过建立微信群聊、推送信息等形式,向他人发送“亚元交易平台”的相关简介及宣传材料,推广所谓“亚元币”等手段积极发展会员、收取下线会员费用并为下线会员报单充值。
经查,被告人白某某于2018年9月在陈某某的发展加入“亚元”。2019年4月,被告人某在白某某的发展下加入“亚元”,同月陈某将蒋某某发展成为下线加入“亚元”。
截至案发,白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共计8层,总人数101人;陈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共计7层,总人数81人;蒋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共计4层,总人数47人。
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陈某、蒋某某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白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陈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到十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声明:此文来源于鹰鉴。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