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维卡币”传销组织系境外向境内推广虚拟货币的组织,传销网站及营销模式由保加利亚人鲁某某(在逃)组织建立,服务器设立在丹麦的哥本哈根境内,对外宣称是继“比特币”之后的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维卡币香港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成立。
该组织声称“维卡币”是第二代虚拟货币升值空间大,诱惑他人以投资赚钱为目的投入巨额资金到该其设立的网站,并设立门槛,会员一旦注册不能退会,不能退款,但不会事先告知。
“维卡币”盈利分为静态增值和动态增值两种模式,静态增值时间周期长,增值空间小,动态增值是通过推荐他人一起来加入,即拉人头发展下线,获得奖励。
该组织按照投资的金额及先后发展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他人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
另外,“维卡币”会员激活码是新会员加入“维卡币”传销活动的必要条件,激活码除了激活维卡币账户外无任何的使用价值,每卖出一个激活码意味着“维卡币”组织增加一名会员。
而“维卡币”传销活动中,买卖“激活码”是维持“维卡币”传销链条生存、发展、扩大、获利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维卡币”传销公司通过费某某某(在逃)、倪某某(在逃)等“网头”买卖“激活码”是快速攫取资金的一条重要途径。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一高姓女子介绍加入”维卡币”组织,先后注册了40个账户。陈某某加入“维卡币”传销组织后,其通过微信、口口相传等途径传播、介绍、推广他人加入“维卡币”传销组织。
至案发,陈某某在“维卡币”传销活动中,发展下线65937人,其收取并转出资金3242万余元;通过销售激活码的方式获取奖金220万余欧元。
渌口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某以“维卡币”巨大的升值空间为诱饵,以入会的形式推广维卡币,要求参加者支付相应金额购买维卡币激活码以获得加入会员资格,并按照投资的金额及先后发展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并以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